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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管理之婚姻家事专栏:浅析婚前财产的增值与转化问题

    2024-11-08


    婚姻家庭财富管理中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与转化问题,是一个融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与家庭现实需求的复杂领域,其蕴含财富增长机遇的同时,也潜藏着权益纷争的风险,凸显了在家庭财富管理领域,科学的财富管理规划与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为了让子女能够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选择出售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用售房所得资金购买学区房;又或者,夫妻双方为改善住房条件,将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出售,用所得的款项重新购置房产。这些做法,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但很大程度上可能已经使得婚前房产的归属发生了转化。


    除此之外,对于婚前购买的、基金等金融资产,在婚后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无论是因市场行情波动导致价值起伏,还是夫妻共同参与管理决策使其发生变化,抑或是婚前财产通过夫妻共同行为产生了形式上的改变,这些看似平常的家庭财产变动都无可避免地涉及财产归属和权益分配的重要法律认定。


    本文将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与转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个人以及家庭的财富管理与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指引,引导婚姻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好地承载情感与经济的双重责任,推动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协同发展。


    一、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分析


    (一)自然增值与共同管理增值的概念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对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自然增值的概念

    自然增值是指婚前财产在婚后因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这一过程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未对该财产施加积极的管理行为。例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因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整体繁荣,房价上涨,这种增值就属于自然增值。对于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共同管理增值(主动增值)的概念

    共同管理增值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在婚后通过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经营等活动,使其价值得到增加的情况。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以提升其市场价值,或者共同决定将房产出租,共同管理租赁事务,包括寻找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以及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等;又或者,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或基金,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研究市场走势、进行买卖操作,使得资产价值增加。以上情形,均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因双方的共同管理行为而产生增值。


    (二)实务中对不同类型财产增值性质的司法认定


    实务中,对于认定婚前财产的增值性质属于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共同管理而增值,关键在于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实施了实质性的管理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性质的认定,通常会涉及以下几类典型的财产形态。


    1.房产增值

    对于婚前房产,如果仅是市场行情推动的增值,一般为自然增值。但如果婚后夫妻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等积极行为,提升了房屋价值,这部分增值的认定就需要综合考虑。一般来说,修缮、装修等投入的资金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余自然增值部分仍归婚前财产所有人。


    2.股权增值

    对于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若能证明持股方婚后未对其持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实质性贡献或其他相关付出,则增值部分一般被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持股方个人财产,配偶无法要求分割。在此情况下,对持股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举证责任往往在请求分割股权一方,请求分割一方应当充分证明持股方对公司存在付出劳动、投入精力或进行管理等行为从而使婚前股权产生了相应增值。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若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的增值系由市场行情而非对公司经营管理或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引起,则该股权转让时即便存在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系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持股方婚后是否实际参与持股公司经营管理的认定,法院认为,持股方婚后参加股东会议的行为仅系其履行作为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其婚后担任董事职务的回报已通过薪资报酬的形式予以体现。因此,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被认定为持股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由此可见,法院对于“经营管理行为”的认定并非仅局限于形式上的审查,还可能会对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


    3.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增值

    对于婚前一方购买的、基金等,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主要看婚后对于这些资产是否投入了劳动。如果婚后通过对婚前或基金的买入、卖出等操作,使、基金获得增值,此种情况下,和基金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对、基金 “零操作”,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则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值得注意:即使当事人并未直接操作或基金,但存在某种隐蔽性的劳动付出,例如,当事人凭借其专业知识或人脉资源,为的增值提供了间接的助力。具体而言,当事人可能根据自身研究分析,决定在特定时期内不对婚前的和基金进行买卖操作,而在此期间,这些资产实现了显著的增值。对于此类情形,增值部分的归属便显得尤为复杂,需要进一步的考量。


    二、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法律性质与权益分配


    (一)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规定旨在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同时也尊重当事人对财产的自主处分权,以适应现代社会家庭财产状况多样化的趋势。在涉及婚前财产的问题上,如果婚后新购置房产的购房款全部由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售房款支付,该新购置的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出售婚前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尽管该婚后新购置的房产系一方婚前财产发生了“房产-货币-新房产”之存在形态上的变化,但实质上,并未改变其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本质属性,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错综复杂,举例来说,当一方婚前房产的售房款仅是婚后新购房产购房款的一部分,夫妻双方还共同添置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房,或是用婚前房产的售房款作为首付款,之后共同偿还贷款。在这些情况下,婚前财产在形式上的转化可能会对其财产属性产生影响。对于新购置的房产,法院通常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面考量夫妻双方对新购房价款的贡献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相对公正合理的分割。


    (二)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权益分配


    1.婚前房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权益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该房产。离婚时,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婚前房产归属问题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会参照不动产升值率进行计算。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购房时间、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补偿数额。这意味着,最终计算得出的补偿数额并非绝对的,法官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地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2.婚前房产婚后置换新房的权益分配

    对于为了子女能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或者为改善住房条件,夫妻一方将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出售,而后用所得的款项重新购置的房产。在此情况下,根据购置新房的具体安排,常见三种情形及对应的产权归属:


    其一,若使用售房所得款项全款购置新房,并且该房产仍登记于最初出售婚前房产的一方个人名下,同时确保售房款项未与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即一方婚前房产的售房款可全额覆盖新购置房产的购房款),那么新购置的房产仍属于出售婚前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若一方婚前房产出售款项仅够支付新房购房款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添置,则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各方出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等因素来分割房产权益。


    其二,若使用售房所得款项全款购置新房,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能视为系出售婚前房产一方对配偶的赠与,则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若使用售房所得款项支付新房首付款,其余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种情况,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使用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支付的首付部分系该方个人财产,而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储蓄婚后投资所得的权益分配

    对于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后,若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将这笔资金用于投资各类金融产品,如、基金、债券等,或者用于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商业实体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尽管初始资金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投资所得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投资行为完全是基于其婚前个人的投资经验、专业知识,且另一方未实质参与投资管理过程,那么投资所得收益可能仍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需考虑此种情况的证明难度。


    三、财富管理建议


    (一)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


    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以及婚后增值和转化财产的归属,避免日后在财产问题上产生纠纷,为个人及家庭的财富管理提供清晰的指引。婚前协议可以详细规定各类婚前财产在婚后不同情况下增值或转化后的所有权分配。


    (二)妥善做好婚后财产变动的记录与证据留存工作


    无论是婚前财产婚后的投资行为,还是房产等财产的置换、共同还贷等情况,夫妻双方都应做好详细记录。对于投资,记录投资决策过程、交易记录、资金流向、收益情况等;对于房产置换,保存好售房和购房的合同、资金转账凭证等资料,明确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三)避免财产混同


    在婚后共同管理财产过程中,尽量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如果发生混同,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明确划分,以确保在财产权益分配时有据可依。例如,在共同偿还婚前房产贷款时,设立专门的还款账户,清晰记录还款资金来源,以便在离婚或其他财产分割情况下准确计算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权益分配。


    结语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与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保障,更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息息相关。《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裁判依据,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诸如自然增值与共同管理增值的界定、不同财产形态增值归属的判断以及婚前财产转化后的权益分配等问题,仍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作为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法律人士,我们致力于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在家庭财富中的合法权益,旨在构筑一个和谐融洽、稳健公正的家庭财富管理氛围,针对每个家庭的独特需求,精心打造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方案,并提供专业且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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