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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AI浪潮之下动漫IP保护面临的“老问题”与“新挑战”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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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众瞩目中,首款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于上月底上线。融合了众多AI前沿技术,游戏上线首日就以最高220万人同时在线斩获Steam平台单机游戏在线排行榜历史第一,并创造出三天全平台销量超1000万套记录。实际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已广泛应用在文化娱乐产业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包括内容创作、制作、分发以及消费,覆盖了游戏、影视、动漫、音乐、文学等多项垂直领域。


    自今年初始,《中国神话》《白狐》《山海奇境之劈波斩浪》等AI全流程短剧相继播出。AI技术在重塑影视创作边界、推动文娱内容生产力的释放方面无疑拥有强大优势,但其生成的画面、语言的机械性以及价值升华上存在的缺陷亦十分明显。除此之外,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更关注的则是由于AI技术在文娱行业的广泛应用随之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方面。


    本文以动漫产业为研究对象,探索在AI浪潮之下动漫IP保护面临的“老问题”和“新挑战”,以期在新旧问题交织的局面下找到突破口,真正促使AI赋能动漫产业合法合规、快速高效地发展。


    一、动漫IP的孵化及商业变现


    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起点,以作品为成果表现形式,以相关作品权利为价值点,以衍生产品为利润增长点的行业形态,主要体现为动画影视、媒体网络、衍生周边等形式。


    由这一定义不难看出,动漫IP在传统动漫产业链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从孵化到变现涵盖动漫产业的上、中、下游,通常包括创意、制作、播出、授权、衍生产品研发与营销等环节。动漫内容的创意和制作居于产业链上游,涉及的主体包括漫画作者、漫画工作室、国内外动画制作公司等;动漫内容的播出则属于中游,涉及的主体涵盖电视台、在线漫画平台、在线视频平台等;下游则围绕动漫IP形象的应用和授权,以及衍生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包括实物衍生品以及泛娱乐内容的开发、销售、运营等。


    二、动漫IP的法律风险及保护


    与动漫IP孵化及变现路径相对应,动漫产业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动漫的创意、作品权属、衍生品授权等方面,其保护也相应围绕这些事项展开。


    (一)动漫创意


    动漫成果表现为作品,而作品的灵魂则是创意。虽然“创意”属于思想,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我们可以创设并借助基础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例如,美国对电视节目创意保护的司法实践,自斯坦利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中加州法院提出节目创意可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奠定了合同保护手段的理论基础,后续的戴斯尼诉怀尔德案(Desny v. Wilder)、钱德勒诉罗奇案(Chandler v. Roach)、布劳斯坦诉伯顿案(Blaustein v. Burton)等逐步发展和完善了“戴斯尼索赔”,并确认无论创意是否具备新颖性,都存在受保护的财产权益,可通过合同手段进行索赔。


    动漫的开发与制作往往涉及众多主体参与,包括动漫工作室或动漫公司的员工、顾问、投资人、制作人以及公众媒体等。为了合作的顺利开展,动漫创意通常会在不同阶段向不同主体披露,极易出现创意被窃取或被他人公开的情况。参考上述美国司法实践,对于动漫创意的保护而言,我们建议权利人可在不同阶段、与各参与主体签订相应保密协议,从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对参与主体的保密义务进行约定。


    (二)作品权属


    动漫作品的权利保护涉及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一部动漫作品可被分解为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以及模型等多种形式,其创作方式和权利来源可能涉及职务或委托创作的作品、受让或许可的作品,以及合作创作的作品等。由于作品形式、创作方式和权利来源的多样性,动漫作品在权属方面通常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此外,互联网时代下信息快速传播,动漫作品本身或其名称、人物形象等极易被他人抢注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未经授权被开发衍生品,从而极大地损害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基于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可根据创作方式和所处阶段的具体情况,与相关创作主体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合作创作协议》《作品权利转让协议》或其他许可类协议。在明确作品权属后,版权方应及时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在确权的同时提前做好应对侵权风险的准备。对于动漫作品中具备显著性的形象或标识,版权方可提前进行商业布局,申请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等。


    (三)授权


    动漫IP授权分为改编授权和形象授权,通常是以衍生品的开发为目的,能够最大程度地开发动漫IP的价值。改编授权是将动漫作品改编为游戏、影视等的商业授权模式;形象授权则是指将动漫作品的人物形象等核心元素授权品牌方使用的商业合作模式。与动漫IP权利内容相对应,动漫IP授权不仅包含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相关权利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两类。但实践中,版权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时普遍存在将许可使用约定为“独家使用权”或“独家许可”等。这类非专业术语不能准确区分许可使用的类型,极易引发争议或纠纷,导致动漫作品的版权方常常因此无法自行开展衍生品的研发、生产或销售。


    除此之外,借助资本力量,最大化实现开发者和投资者的共赢,已经成为当前动漫IP商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据统计,截至2024年6月,我国ACG产业发生融资事件累计422起、融资金额共170.11亿元,重大并购重组包括bilibili收购“有妖气”、连尚文学收购“漫漫漫画”、快手收购“A站”等。资本化是一个多维度的过程,蕴含诸多法律风险。这就需要投资者对动漫IP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深入分析标的动漫企业,在设计资本协议条款时,尽量做到清晰、明确、环环相扣,以控制资本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三、人工智能对动漫IP的挑战及合规建议


    结合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阶段,AI赋能动漫产业可能涉及著作权、人身权、数据合规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一)涉及的法律问题


    1. 著作权侵权风险


    AI绘图工具涉及的训练素材通常会包含大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绘画、文字、视频等内容,且多数情况下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此种情形下AI工具本身即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如2023年美国加州三名漫画家对Stability AI等三家AIGC公司发起诉讼,就指控Stability AI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开发的付费AI图像生成工具构成版权侵权。


    在此模型的基础上,使用者利用AI工具将受著作权保护的原作品合成在其生成的图片或视频中,很可能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借由AI生成的图片或视频如果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存在抄袭行为,则AI使用者将面临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风险。


    2.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侵权风险


    部分AI绘画或图片处理工具可能使用明星或网红等真人照片作为训练素材,并基于此制作专用模型,这种行为实际上已构成对相关明星、网红肖像权的侵犯。此外,市场上一些包含所谓“捏脸系统”的图片处理工具,实际是利用AI技术识图,根据用户上传的自然人照片,借助AI工具为其创建个人卡通或动漫形象。这一过程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和处理,若用户上传的是自己的照片,该信息一旦泄露并被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用户人格尊严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若上传的是他人的照片,则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风险。


    此外,当下流行的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而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明星等真人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近日审结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未经许可使用声音构成侵权。


    3.数据来源合法性风险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确保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如前所述,AI工具或模型的搭建需要大量素材作为训练数据。常见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自行采集、向第三方采购和通过公开渠道爬取等途径。通过公开渠道爬取数据是目前采集公开数据最常用的技术手段之一,要求爬取过程遵循合规路径,否则可能涉嫌非法爬虫行为,而导致数据收集者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目前,动漫制作公司以及投放平台针对用户端使用人工智能的重要场景之一是利用AI技术学习观众行为,以便为其提供定制化服务。例如,通过收集用户的观看时长、观看历史记录等行为数据,分析总结用户偏好,为其针对性地制作、推荐动漫产品。这一过程往往涉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和自动化决策处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未成年人防沉迷的有关规定。


    5.生成内容违法违规风险


    根据《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AI模型经过训练后,会对其涉及的概念形成比较稳定的“认知”。若训练数据包含上述偏见、歧视或其他违法违规等有害信息,而算法又未能对其进行纠正,则AI生成的内容很可能包含相似信息,亦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6.生成内容著作权争议


    对于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权属问题,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立法尚无统一定论,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看法。在漫画《Zarya of the Dawn》以及《太空歌剧院》登记案中,美国版权局均驳回了申请人就其使用绘图大模型Midjourney通过提示词生成的图片的版权登记申请;但美国退伍女兵Elisa Shupe使用ChatGPT完成的小说《AI Machinations: Tangled Webs and Typed Words》被拒绝版权登记后,在布鲁克林法学院的专业支持下,最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成功获得版权登记。


    反观国内司法实践,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腾讯诉“网贷之家”抄袭其写作机器人撰写的文章一案中,肯定了AI生成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在2020年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2023年,我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肯定了AI生成图片的可版权性,认为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通过对比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各国在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上存在差异。时至今日,关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2024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的“AI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中,原告《山海奇镜》预告片作者陈某主张其使用多种AI工具创作、融合《山海经》等多类元素生成的动画作品,被被告通过AI工具进行修改,生成与原作品高度相似的侵权动画。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7.违规提供AIGC服务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利用动漫IP进行APP、小程序等生成合成类应用的衍生品开发亦不鲜见。2023年8月15日生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根据这一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就提供AIGC服务履行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义务。违规提供AIGC服务不仅可能面临关停风险,亦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规建议


    鉴于上述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笔者建议动漫企业在开发、使用AI工具或提供AIGC服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利用素材训练AI工具或利用AI工具生成动画内容前,应核查训练数据来源,确保已取得合法授权。对于已知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应提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对于存在真人原型的,应取得真人原型的肖像权、声音权益等相关授权。涉及向第三方采购AI工具辅助动漫制作的,除核查其AI模型数据来源及授权外,还应当在采购合同中对于交付的AI工具的侵权责任划分等内容进行约定。


    2. 训练数据的获取和采集应当遵循合规路径。通过公开渠道爬取数据的,应当严格遵守Robots协议。向第三方采购数据的,应当审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数据权属、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授权等;在订立采购合同时,亦应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约定。自行采集数据的,应当履行对用户的事先告知义务,并明确取得用户的授权同意。


    3. 对于利用AI技术生成的内容,应通过人工和技术手段加强在违法违规信息方面的审查。在动漫开发和制作的过程中以及完成后,对动漫内容输出的合规性进行多轮审查,使其遵守《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内容要求。


    4. 涉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处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包括: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前通过在线视频平台《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以及弹窗等形式,充分告知用户收集其个人信息的范围、处理方式等事项,取得用户的授权和同意;对于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的,应赋予用户拒绝及关闭使用这一技术的权限;针对涉及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的使用和处理的,还需取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5. 对于利用动漫IP进行APP、小程序等生成合成类应用的衍生品开发的,涉及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AIGC服务时,应当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履行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义务。在判断企业所提供的AIGC服务是否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情形时,可以参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AIGC服务会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使用,考虑到该服务具有信息生成和传播的功能,从监管合规实践来看,通常会被视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


    四、结语


    动漫产业独特的IP孵化及变现路径,使之天然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随着人工智能在动漫产业中的深度应用,AI在重塑动漫创作边界、推动内容生产力释放的同时,亦为动漫产业带来诸多新的法律挑战。


    面对新旧问题交织的局面,无论作为动漫产业的从业者,还是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都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法律界在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时,同样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适应AI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动漫产业的持续繁荣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AI浪潮之下,动漫产业将经历怎样的变革,我们拭目以待。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秉持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以期真正实现AI赋能动漫产业健康、合法、快速且高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AI生成声音侵害声音权益的法律认定——以殷某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为例》,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9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0号判决书

    •林华:《AI文生内容的版权战争:从个案到根本逻辑》

    •李天琪:《AI生成作品,著作权应该归谁?》,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27期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判决书

    •唐丽子、孙及、贾潇寒:《AI原生应用相关法律问题系列研究》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http://www.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郑文洁、高菁蔚:《从新近司法实践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难题:AI生成内容可否版权化?谁才是真正权利人?》

    •36氪研究院:《2024年中国AI文娱行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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