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外商投资、并购及矿业法律指南(下)
2024-07-30
二、并购(M&A)
(一)在尼日利亚并购交易需要哪些具体的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获得这些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
1.政府和监管审批
并购交易所需的政府和监管审批通常由交易结构、交易方类型以及从事的特定行业等因素决定。
如果并购交易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直接或间接变更,并且交易金额达到规定的门槛,无论交易方是否为外国实体,都可能需要向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Federal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ssion)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
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或收购则需要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批准。例外情况包括:(1)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是作为收购的对价发行的;(2)剥离的资产低于上市公司总资产的15%,或者剥离不构成上市公司业务线的资产和/或负债。
如果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且触发了要约收购,交易各方需要向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获得:(1)进行要约收购的授权以及(2)要约文件的批准和登记。此外,还需要向上市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例如尼日利亚交易所)和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如适用)提交申请。并购交易完成后,还需要在公司事务委员会(Corporate Affairs Commission)进行备案,以反映目标公司股份情况的变化。
此外,如果并购交易是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进行,则须向联邦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命令的副本同步提交公司事务委员会、交易委员会和特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各项审批所需的时间
(二)并购交易是否适用特定的合并控制或反垄断法规?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监管机构以及获得必要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和流程。
尼日利亚法律有专门的适用于并购交易的合并控制法规,以防止垄断和促进自由竞争,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
尼日利亚关于并购交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18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案》(Federal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中。若并购交易涉及上市公司,也需要适用2007年《投资和法》(Investment and Securities Act 2007)。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2018年 《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指南的执行和监督,交易委员会负责2007年《投资和法》的执行。此外,特定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应的行业的并购交易制定实施细则或要求。
《投资和法》的配套规定包括:
(1) 2020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法》(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 2020)(适用于银行);
(2) 2003年《尼日利亚通讯委员会法》(Nigerian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 2003 (for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适用于电信公司);
(3) 2003年《保险法》(Insurance Act 2003)(适用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4) 2014年《养老金改革法》(Pension Reform Act 2014)(适用于养老金基金管理人);
(5) 2021年《石油工业法》(Petroleum Industry Act 2021)(适用于上游石油行业的运营商);以及
(6) 2023年《电力法》(Electricity Act 2023)(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运营商)。
2019年《第93(4)号并购报告通知》(Notice of Threshold for Merger Notification in Section 93(4) 2019)规定了并购交易报告的要求。根据该通知,如果在并购交易前一个财政年度内:(1)收购方和目标企业在尼日利亚的年度合并营业额等于或超过10亿奈拉,或(2)目标企业在尼日利亚的年度营业额等于或超过5亿奈拉,则该并购交易必须向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报告。
如果并购交易可能削弱市场竞争,或存在不合法或欺诈情形,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且不受到上述报告通知中的限制。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有权在并购交易实施后六个月内要求交易方告知并购交易的情况。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将在收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最长延长至40天)作出批准或有条件批准并购交易,或禁止未实施的并购交易,或宣布并购交易无效的决定。
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对上述并购交易的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可延长至120个工作日。如果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60个工作日或延期届满后仍未能作出决定,则视为批准并购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批准的并购交易。对于符合报告通知门槛的并购交易,在联邦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批准之前,各方不得就并购交易或其相关事项采取任何行动。
三、矿业
(一)主要开采的矿产资源类型、主要矿区的位置?是否有影响黄金和铜矿开采的最新法规?
1.尼日利亚矿业资源类型
(1) 石油:主要集中在尼日尔三角洲地区,包括尼日利亚的阿夸伊博姆州、巴耶尔萨州、十字河州、三角洲州和河流州。
(2) 煤炭:煤炭是尼日利亚主要的固体矿产之一。主要分布在埃努古州、科吉州和贝努埃州。此外,在三角洲州、埃多州、阿达马瓦州和纳萨拉瓦州也有其他正在开发的煤田。
(3) 黄金:尼日利亚奥松州存在已探明的黄金储量。此外,在阿比亚州、包奇州、十字河州、埃多州、赞法拉州和索科托州等地也发现了金矿。
(4) 锡矿:尼日利亚北部尤其是卡杜纳州、包奇州和高原州存在大量的锡矿储量。
(5) 石灰石:尼日利亚约十四个州储存有丰富的石灰石矿产,包括索科托州、贡贝州、贝努埃州、科吉州、埃多州、奥约州、奥贡州、十字河州、翁多州、高原州、包奇州、阿夸伊博姆州、埃努古州和埃博尼州。
(6) 沥青:据报道,拉各斯州、埃多州、翁多州和奥贡州存在沥青矿产。
(7) 铁矿石:主要存在科吉州、埃努古州和尼日尔州以及联邦首都区阿布贾。
(8) 铅和锌:尼日利亚有大约1000万吨的铅/锌矿,主要分布在埃博尼州、贝努埃州和卡诺州。
(9) 盐:据报道,尼日利亚对食盐、烧碱、氯气、碳酸氢钠、盐酸和过氧化氢的年需求量超过100万吨。盐泉主要分布在高原州和埃博尼州,岩盐则分布在贝努埃州。
2.近期与黄金开采相关的事件
(1) 总统手工金矿开发计划(Presidential Artisanal Gold Mining Initiative):2020年7月11日,尼日利亚总统启动了总统手工金矿开发计划,通过该计划,联邦政府可以统一汇总手工金矿商开采的黄金。在总统手工金矿开发计划下,手工金矿商被允许进行小规模的黄金开采,政府在向手工金矿商购买黄金、精炼至符合国际出口标准后,向国际市场出售。
(2) 2023年5月,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在尼日利亚中北部的科吉州启动了一个新的黄金加工厂。截至2020年,尼日利亚的黄金总产量约为1520公斤。随着新金矿的启动,产量预计会增加。
(二)对矿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其最近一次更新的时间?负责执行矿业法律的机构及其权力?
1.尼日利亚主要的矿业监管法律
尼日利亚对矿业行业的监管较为严格,主要集中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
(1) 1999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1999 (as amended))在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构成了尼日利亚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规的基础。宪法明确规定,尼日利亚领土内(包括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所有矿物、矿油和天然气均属于尼日利亚政府所有。尼日利亚在2023年通过了宪法第五修正案,该次修正并未对矿业行业的法规作出修改。根据尼日利亚宪法,联邦立法机关享有矿物或采矿活动的排他性立法权。
(2) 2021年《石油工业法案》(Petroleum Industry Act, 2021,即“PIA”):《石油工业法案》是尼日利亚专门针对石油开采及相关活动制定的法律。《石油工业法案》取代了1969年的《石油法》,为尼日利亚石油资源开采的主要法规。PIA对诸如石油开采许可、当地社区发展义务、石油行业的监管制度以及其他附带事项的问题进行规定。尼日利亚根据《石油工业法案》制定了若干配套规定,配套规定与《石油工业法案》共同构成了尼日利亚石油采矿的法律体系。法案自2021年颁布以来并未进行过修订,但相关监管机构会定期发布法规和指南。
(3) 2007年《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Act, 2007):《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是尼日利亚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的主要法律,其涵盖了所有形式的矿产资源,包括固体、液体以及气体形式,但不包括石油。联邦行政会议在2023年批准了一项新法案以取代《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该法案旨在修改尼日利亚的采矿法律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但尚未成为正式法律。
(4) 2011年《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Regulations 2011):《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由矿产和钢铁发展部制定,以补充尼日利亚现有的采矿法律框架。《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规定了勘探和采矿作业的一般规则和流程、获得采矿开采的权利获取以及执行和遵守采矿法案规定的其他程序。除了《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规定的义务外,条例还规定了矿主负有的义务和矿产权授予的条件。
(5) 2010年《尼日利亚油气行业成分发展法》(Nigerian Oil and Gas Industry Content Development Act, 2010):《尼日利亚油气行业成分发展法》旨在促进尼日利亚实体进一步参与到由跨国公司主导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中。根据该法,尼日利亚将优先授予尼日利亚本地企业在油田区块和其他勘探或非勘探活动的权利。
(6) 1992年《环境影响评估法案》(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ct 1992):《环境影响评估法案》是尼日利亚矿业监管的一部主要法律,其目的是确保所有公共和私人项目建设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该法案禁止在未考虑和评估环境影响的情况下开始任何公共或私人项目建设。根据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除非获得豁免,应当在开始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矿业法律的执法机构
(1) 矿产登记办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矿产登记办公室系根据《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设立,是固体、液体和气体矿物(不包括石油)资源开采的主要监管机构。矿产登记办公室有权根据国际最佳实践管理采矿许可证的授予,负责管理所有矿产权属和登记维护。尼日利亚固体矿产开发部部长也享有执行采矿法案的权力,确保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固体矿产开发部(Ministry of Solid Minerals Development):固体矿产开发部负责制定、执行指导尼日利亚全流程矿业开采和固体矿物消耗的法律和法规。
(3) 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Nigerian Upstream Petroleum Regulatory Commission):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系根据《石油工业法案》设立。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监管所有上游石油相关的活动,包括勘探、钻探、储量评估和开发以及石油的开采。其有权执行上游石油作业的法规,发放上游石油活动的执照、许可和批准,并根据《石油工业法案》的规定出台相关指南。
(4) 尼日利亚中游和下游石油监管局(Nigerian Midstream and Downstream Petroleum Regulatory Authority):尼日利亚中游和下游石油监管局是负责监督中游和下游石油作业的监管机构,其职能与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相类似。
(5) 国家环境标准和法规执行局(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Enforcement Agency):隶属于联邦环境部,负责环境保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尼日利亚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矿业活动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任何拟进行的采矿活动均须向国家环境标准和法规执行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局通过注册登记、许可和批准等措施确保环境相关的法律、指南、政策和标准得到执行。
(三)探矿、勘探和采矿的矿权有哪些类型?其申请要求、权利、义务、期限和续期流程是什么?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探矿、勘探和采矿的矿权类型包括石油矿权和其他资源矿权。矿权的探矿、勘探和采矿所需的执照和许可取决于资源的类型。石油资源适用《石油工业法案》,而非石油资源由《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和《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调整。
1.石油资源
根据《石油工业法》,石油资源开采所需的执照/许可/批复如下:
(1) 石油勘探许可证(Petroleum Exploration License):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授予石油勘探许可证。获得石油勘探许可证后能够在许可区域内进行非独占性的石油勘探。持证人仅有权勘探相关区域以确定该区域是否含有石油储量。许可证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再续三年。
(2) 石油探矿许可证(Petroleum Prospecting License):尼日利亚石油部长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授予石油探矿许可证。持证人除享有勘探权外,还享有在许可区域内进行钻井和储量评估的排他性权利。石油探矿许可证目的在于使持证人能够确定相关区域的石油储量水平。但除进行生产测试外,持证人不得对石油资源进行任何方式的开采、作业或运输。陆地和浅水区域许可期限不超过六年(首次授予期限为三年,可再续三年),深海和边远区域的许可期限为不超过十年(首次授予期限为五年,可再续五年)。
(3) 石油采矿租约(Petroleum Mining Lease):石油采矿租约是石油开采中赋予权利人最高的许可权利,由石油部长授予。当石油探矿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区域内发现具备商业价值数量的石油后,通常需要进一步申请石油采矿租约。除勘探、钻井和储量评估的权利外,持证人还享有开采、作业、运输和处置许可区域的石油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石油工业法》规定,石油勘探许可证、石油探矿许可证和石油采矿租约(以下统称“石油许可”)仅授予根据《公司及相关事务法案》在尼日利亚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一般而言,获得石油许可的公司需要遵守下述要求:(i) 严格遵守许可证附带条款和条件。任何违反可能导致许可证被撤销;(ii) 纳税和支付必要的开支,并在每个日历年度后的六个月内向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提供年度纳税汇总情况;(iii) 向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或中游和下游石油监管局(视情况而定)提供在作业期间获得的地质、地球物理或其他石油数据;(iv) 全面履行许可区域内与石油开发相关的义务,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许可无法续期。
石油许可的申请和授予通过公平、公开、透明、不歧视和竞争性的投标方式进行。在投标日期前至少三十天,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通过在全国性报纸和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开启投标程序。申请人需遵守投标程序并提交申请许可所需的必要文件。投标程序完成后,尼日利亚上游石油监管委员会将向申请人授予必要的许可。有关石油许可申请的程序、要求和所需资料文件具体规定在2022年《石油许可轮次规定》(Petroleum Licensing Round Regulations, 2022)中。
2.非石油资源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石油资源以外的其他矿权许可均由矿产登记办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审批和授予,矿权许可主要包括:
(1) 勘测许可证(Reconnaissance Permit):根据规定,勘测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为无犯罪记录的尼日利亚公民(自然人申请人)或根据《公司及相关事务法》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或采矿合作社(法人申请人)。勘测许可证持有人有权:(i)勘测;(ii)以采矿为目的非排他地在尼日利亚境内进行矿产资源搜索以及(iii)获取和移除少量地表样品。勘测许可证持有人同样负有特定的义务,包括:(i)以非独占性方式进行勘探;(ii)不得进行钻探、挖掘或使用其他地下技术;(iii)提交定期报告以及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可能要求的信息;(iv)进行勘探活动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v)对在勘探过程中造成土地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勘测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到期后可续期。
(2)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勘探许可证是尼日利亚法律认可的另一种矿权。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在某一区域进行独占性勘探。具体而言,持证人有权:(i)与代理人和探矿工人一起进入区域;(ii)以勘探为目的在区域内雇佣工人;(iii)在区域土地上建造和维护机械和设备,并进行与勘探作业有关的修路工作;(iv)排他性勘探矿产资源及其相关的作业和工作;(v)在《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中规定的合理分析所需的限额内获取、移除和出口样本和标本;(vi)合理进行批量采样和试验性加工以确定矿产开发潜力等。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应以安全、熟练、高效和环保的方式进行勘探。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可再续两年。
(3)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采矿租约持有人享有在许可区域(“采矿租约区域”)内进行排他性矿产资源开发的权利。采矿租约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i)进入采矿租约区域;(ii)在采矿租约区域内进行排他性的矿产资源开发;(iii)根据采矿租约的规定,使用水资源、木材和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矿产资源开发;iv)为矿场员工生活所必需而种植植物和蔬菜或饲养动物、家禽和鱼类;(v)存储、移除、运输、处理和加工矿产资源,并进行废物处置;(vi)销售、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采矿作业产生的矿产品。采矿租约由固体矿产发展部长审批和授予,有效期为二十五年,每二十四年可续期一次。采矿租约持有人的义务与探矿许可或勘探许可持有人的义务相类似。
(4) 采石租约(Quarry Lease):持证人可在许可区域内进行采石作业。持证人的权利包括:(i)进入许可区域;(ii)在许可区域内进行采石作业;(iii)移除和处置租约中指定的任何可被挖掘或开采的物件。采石租约由固体矿产发展部长审批和授予,有效期为五年,可续期。持证人的义务与上述其他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相类似。
除上述主要权利以外,《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还规定了其他矿产权利,如小规模采矿租约和用水许可。小规模采矿租约适用于在不超过3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进行以自给为目的采矿,期限不超过五年。采矿人使用自己的资源在许可区域内勘探自然资源,并可在有资质的矿物采购中心交易矿物。小规模采矿租约持有人还需向政府支付一定的复垦费和纳税。用水许可授予对象通常为探矿许可、采矿租约或采石租约的持有人,使其有权获得和使用自然水源进行勘探活动。用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其所授予的采矿租约、小规模采矿租约或采石租约的有效期相同。
上述所有矿产权利的申请和授予均通过公平、公开、透明、不歧视和竞争性的投标方式进行。矿产登记办公室发布投标轮次通知后启动招标流程,通知发布后可开始申请。满足要求的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文件后将可获得与其申请相对应的矿产权。《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对授予矿产权的程序、所需提交文件和相关要求均作出规定。
(四)请概述尼日利亚管理矿物开采、加工和精炼的现行监管框架,包括对未加工或已加工的矿物的出口是否有任何限制?是否有任何通过加工或选矿在当地增值的激励措施?
《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和《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对在尼日利亚的矿物开采、加工和精炼的活动作出了规定。根据前述规定,“采矿”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必要或附带的采矿开采行为,也包括矿物的加工和精炼。采矿租约持有人有权存储、移除、运输、处理、转化和加工从采矿租约区域开采的矿产资源。
《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未就矿物的出口作出特别限制,亦未区分出口加工矿物和原矿。一般来说,采矿租约持有人可以就开采的矿物进行市场营销、销售、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法案要求矿物的出口商在矿物出口之前应当:(i)在相关海关入境单上申报该矿物(如矿物从哪个州开采);并且(ii)应主管部门要求,根据主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有关出口矿物的信息。此外,尼日利亚在2021年出台了矿物价值链法规,限制了原矿或未精炼矿物的出口,即原矿在出口前必须加工和精炼成产品。
尼日利亚对于在本地加工或本地选矿的公司出台了相关激励措施。具体包括:开业前三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可以再延长两年;在投资的第一年内,探矿、开发和加工发生的合格资本支出的95%作为资本津贴;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在四年内发生的亏损;对获批专用于采矿作业的工厂和机械、设备及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税;保留和使用外汇收入来购买采矿作业所需的备件和其他投入物;货币可以自由兑换和流通以偿还用于矿物开采的外汇贷款。
(五)如何对尼日利亚的矿权进行尽职调查?是否有必要到当地矿业主管部门走访核查,还是可以利用在线系统核查?
投资人可在联邦矿产和钢铁发展部矿产登记办公室登记处进行查询。此外,矿产登记办公室的网站(www.miningcadastre.gov.ng)和矿产和钢铁发展部的网站(http://portal.minesandsteel.gov.ng/)也是尽职调查时的常用资源。
(六)矿权是否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或限制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税费?
除了勘探许可证外,其他的矿权和相关权利都允许转让,前提是获得固体矿产发展部长的同意并在矿产登记办公室进行转让登记。
为转让矿权,矿权持有人需向矿产登记办公室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双方需提交三份(i)转让申请表和矿产转让表(转让契约)。矿权持有人必须附上以下文件的附件:(i)许可或租约的附件;(ii)价款支付的证明;(iii)转让方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大纲的副本;(iv)转让双方之间的谅解备忘录;(v)转让方已进行的矿产开采进展报告;及(vi)至少由两名董事签署的、批准此类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及法院宣誓书。
受让方必须提交以下文件的附件:(i)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如注册登记证书、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大纲)副本;(ii)无犯罪证明的证明;(iii)公司资质能力证明,包括(a)尼日利亚矿业工程师协会的矿业工程师或地球科学家的简历和证书和地球科学家登记证书(每个地点至少配备一名合格的技术主管)(b)雇佣关系证明(c)三个月的工资单或相关宣誓书;(iv)财务能力证明,包括(a)银行账户证明(b)银行推荐信原件以确认受让方具有足够的资产和信用;(v)若受让方为外国实体,则需额外提供获批的外籍配额;以及(vi)公司简介。
转让需要缴纳25万奈拉的申请费。每个不动产单元的具体转让费则根据转让的矿权的类型而定,具体而言,采石租约50万奈拉/单元、探矿许可2万奈拉/单元;小规模采矿租约25万奈拉/单元、采矿租约50万奈拉/单元。
除了不予返还的矿权转让申请费外,矿权转让还需缴纳相关税费。转让文件(如转让契约)需缴纳印花税,转让矿权收益的增值部分需缴纳10%的资本增值税。
(七)能否利用矿权获得融资,如果可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尼日利亚允许利用矿权获得融资,但仅限于矿物开采之目的。探矿许可、采矿租约、采石租约、小规模采矿租约和用水许可的持有人可以将租约、许可或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质押、抵押或收费,为矿物开采项目进行融资。
(八)在尼日利亚是否曾发生过国家强制收购矿业项目所有权的情况?
据我们所知,尼日利亚近期未发生不合法的国家强制性收购矿业股份的情况。尼日利亚政府保证不会征收矿业企业,除非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目的,或矿产许可长期未使用或闲置。此外,许可证书亦有明确规定,如果权利持有人违反许可证书的条款,许可可能被撤销。在发生强制征收的情况下,政府将向投资者进行公平、充分且及时的赔偿,投资者亦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并获得应得的赔偿。
(九)矿业纠纷通常在哪里解决?外国投资者是否与政府签订合同,该等合同下的争议(特别是国际仲裁)如何解决?
外国投资者可以就矿产和矿物开发相关事宜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尼日利亚的矿产、矿物油和天然气均属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所有。因此,拟参与投资尼日利亚矿业的外商投资者不可避免地与尼日利亚联邦政府进行接触,包括申请相关矿权许可、地籍单元许可、其他必要的许可、双边矿物开发协议以及矿区土地使用费和税收等。
矿业争议(无论是否涉及政府)主要规定在《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以及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案》(主要解决投资争议)中。联邦高等法院对涉嫌违反《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和《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条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具有专属管辖权。
如矿业投资人与政府之间就《尼日利亚矿产和采矿法案》及其条例中相关矿权条款和条件的适用和解释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相关争议属于单纯的投资争议且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将根据《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案》的规定解决。如根据《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案》仍无法解决,则将进入联邦高等法院进行处理。
由外国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果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或通过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解决:则:(1)根据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具体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解决;或(2)根据联邦政府和投资者所在国家签订的关于投资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约定进行仲裁或在约定的争议解决框架下解决;或(3)根据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如果双方在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上存在分歧,将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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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内容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尼日利亚G.ELIA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Fidelis Adewoler(管理合伙人), Japhet Eneh(高级律师), Kuburat Abubakar(高级律师), Faith Emmanuel(律师)。上述答案编写于2024年7月5日。
本文编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