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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法律责任探析——以最高检公布的“环评造假”入刑第一案为例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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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5日环境日,最高检发布3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山东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系“环评造假”入刑第一案。因无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予以同步指导。本文以此案为例,探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鑫,山东J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山东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汪某,J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靳某燕,J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被告人谷某欢,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人员。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鑫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汪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先后注册成立J公司、Y公司,专门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靳某燕“挂靠”在J公司,收取J公司“挂靠费”人民币3.5万元,但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名,并按照林某鑫的要求提供个人生活照片,用于伪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到项目现场踏勘的证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鑫等人将加盖有J公司、Y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谷某欢等人,谷某欢等人再加价出售给其他中介,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林某鑫以J公司、Y公司名义出售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927份,获利79.91万元。


    J公司、Y公司通过环评信用平台公示登记环评项目资质1641次,涉及到二十余个省市、上百个行业。生效的927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均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虚假,其中25份存在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隐瞒生态保护区等严重质量问题,所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被依法撤销,有关项目因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100余万元。


    2023年3月26日,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林某鑫等4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对靳某燕判处缓刑。

    2023年5月25日,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罪与非罪


    上述被告人被法院判决认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下简称“本罪”)。本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 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据此,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监测工程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及其他行使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上述职权的人。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虚假,但仍提供。


    3、客体要件


    本罪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5、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73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10条第1款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即从事环评、环境监测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刑事立案标准是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三、此罪彼罪


    司法实践中,本罪容易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污染环境罪”混淆,分别比较如下。


    (一)本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119条第3款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即第1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罪比较如下:


    (1)相同点


    犯罪主体:两罪均涉及承担环评、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犯罪对象:两罪均涉及到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


    (2)不同点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故意提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处罚: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10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74条规定,本罪立案标准是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二)本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相同点


    在生态环境领域,本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都涉及弄虚作假,其后果都可能破坏生态环境。


    (2)不同点


    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


    处罚: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本罪立案标准是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并无违法所得或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要求,而是有行为及后果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11条规定,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后果严重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本罪与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相同点


    两罪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两罪的犯罪主体。


    (2)不同点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属特殊主体,即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人员;而污染环境罪的自然人属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虽单位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本罪的单位是从事环评或环境监测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而污染环境罪的单位主体是排污单位。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污染环境罪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污染环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有毒、有害废物。


    处罚: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最高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0条已将污染环境罪最高刑期修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本罪立案标准是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1条列明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1种情形,如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等。


    四、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法治保障。


    环境检测报告数据是客观评价污染治理状况、实施环境监管决策的重要依据,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就是维系生态环境的“安全线”。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无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还是环境监测,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环评结论和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切莫弄虚作假、否则就会成为污染环境的帮凶,不仅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可能还要面临巨额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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