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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圈刑案常见证据的质证思路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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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虽然我国一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禁止平台开展虚拟货币兑换服务,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从未销声匿迹,部分币圈行为甚至涉及刑事犯罪。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打击与治理一直是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其中证据证明的难点与对策近些年来也备受关注。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但其本质上属于电磁数据,在涉币犯罪中,电子数据以及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数据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笔者将结合辩护经验,阐述币圈刑事案件中常用证据的质证思路及方法。


    一、币圈刑案常用证据种类分析


    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隐私性、全球流通性等特性而被广泛用于新型犯罪,目前,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高发犯罪包括赌博罪、洗钱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罪等犯罪类型,对我国经济稳定与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威胁。虚拟货币犯罪存在网络化、链条化、去中心化、非接触化等显著特点,对于虚拟货币犯罪全链条的打击与治理,需要着重考虑区块链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用户在买入或卖出虚拟货币时,区块链会将交易数据按时间顺序链接成不可篡改的链条,任何人都可验证交易的有效性,确保交易的透明与安全。区块链技术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可溯源性,一旦发生争议,用户可通过验证哈希值检验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因此,在调查币圈刑事犯罪时,区块链证据和以区块链证据为基础形成的司法鉴定报告对于涉案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证明具有关键意义。区块链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种类中规定的电子数据,需要遵守电子数据调证、鉴真、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司法鉴定报告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在诉讼实务中仍需进行全面审查。笔者将结合办案经验,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重点分析币圈刑事犯罪中常见的区块链证据和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思路。


    二、币圈刑案电子数据的质证思路


    虽然在学理上,关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争论颇多,由于我国对于虚拟货币采取严格的管控政策,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坚持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相关犯罪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现实中,以虚拟货币为对象和手段的犯罪,往往看重的都是虚拟货币附着的财产价值。因此,在调查取证时,能够反映虚拟货币交易情况的区块链证据就是控方举证与辩方质证的关键,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和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交易数量、otc记录等。


    (一)取证程序违法


    区块链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要遵循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此前,公安机关取证只需向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调取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同时,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所以,辩护人除对证据实体内容进行分析外,还应当注意取证的程序性文件是否缺失,并及时提出程序违法的抗辩。随着《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系列规范性文件的下发,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行为被界定为非法,我国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纷纷搬迁至国外,并宣布不再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公安机关在虚拟货币犯罪中向上述平台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大大增加。笔者办理的一起币圈犯罪案件,出现了被害人作为虚拟货币领域影响颇深的公司,自行向币安、火币等区块链平台调取被告人钱包及交易数据,委托其他区块链公司制作数据报告,整理后上交公安机关作为定罪证据的情况。被害人作为利益相关方自行调取证据、制作数据报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且其并未按照调取电子数据的程序规定行事,整个流程缺乏监督,难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被害人自行提供的被告人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ID、邮箱、身份证号、ip、链上地址等信息,已经可以定位识别到具体自然人,甚至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笔者作为辩护人及时注意到了上述情况,并撰写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书,捍卫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指被用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真实、未经篡改且能还原案件真相,具体而言包括三方面要求:一是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即承载电子数据的原始介质是否进行妥善保管和安全移送;二是,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真实性,即电子数据在取证过程中未被污染或篡改,系原始数据;三是,电子数据内容的同一性,作为鉴材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算法要保持一致,保证电子数据在移送过程中、保管过程中、诉讼过程中未被删减、增加或修改,且收集的电子数据与案件内容关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和两高一部《电子证据规则》,辩护人可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审查电子数据原始介质是否存在,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增加、删除和修改,审查该电子数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笔者曾在辩护中发现一起案件涉及虚拟货币流转的汇集地址、提币地址、中转地址无法形成证据链、资金无法对应,并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三)境外证据规则制约


    自2017年9月,我国对虚拟货币境外交易平台网站采取监管措施,采取包括取缔相关商业存在,取缔、处置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等在内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以币安、火币为代表的的多家虚拟货币交易所纷纷暂停为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服务,将总部和服务器迁至境外。所引发的问题是,由上述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的区块链证据除属于电子数据,应当遵守电子数据相关取证规则外,也属于境外证据,同样受境外证据规则的制约。对于境外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更需谨慎。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5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境外收集的证据,应当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以及证据的移交、保管、转换等程序是否连续、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5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上述司法解释对境外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做出了详细规定,法院需审查证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取得手段合法性、证据表现形式合法性,证据载体真实、可靠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综上,在质证时,辩护人也要及时提醒检察院、法院审查境外机构提供的区块链证据的程序性文件,并提出来源不明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三、币圈刑案鉴定报告的质证思路


    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专业壁垒较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熟知区块链底层逻辑和币圈交易规律,有针对性地收集、选用证据。由于知识技能和时间精力所限,对于涉币犯罪,侦查人员往往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基于对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的信任,鉴定意见的结论大多会被审判人员直接接受,作为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证据。事实上,由于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所以虚拟货币领域的司法研究不足,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新样态、新形式的虚拟货币犯罪了解可能存在局限,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币圈辩护人通常专精虚拟货币领域,对业内前沿资讯了解较多,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多方审查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个人知识技能及时提出异议。


    (一)鉴定程序违法


    笔者办理的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曾出现司法鉴定意见委托主体不适格、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第一,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颁布的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据此可知,司法鉴定的委托方应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而不能是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该案鉴定意见的委托主体不适格。第二,该案重点要审查被告人的资金流性质,该事项属于“司法会计鉴定”,但派出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是“电子数据鉴定”业务。资金流性质的判断是本案的关键,只有厘清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及性质,才能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构成要件。但上述鉴定事项不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电子数据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系两种截然不同的鉴定业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案件的办理经验提醒币圈律师,除核对最为醒目的鉴定意见外,还应对鉴定报告的所有内容进行通盘审查,以防止遗漏质证要点。


    (二)鉴定检材缺失


    司法鉴定报告中,检材与结论息息相关,检材的真实、同一性也需要着重关注。检材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提供,则无法检验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相关规定的要求,控方需提供完整的鉴定意见书,辩护人需要判断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并对检材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作出判断,检材缺失会影响以检材为基础的整个鉴定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在币圈刑事案件中,如果对于检材所使用的哈希值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报告所用计算方法不一致,也无法检验数据文件是否一致。


    (三)鉴定意见有误


    司法鉴定意见应当具有适格的鉴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描述鉴定过程、列举完整的鉴定检材、阐述鉴定逻辑,在此基础上给予正确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不乏有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仅提供部分检材、就案卷已知内容作出重复论述、罗列互联网可查询的虚拟货币相关常识,并未就委托事项中的专门性问题,就其如何进行鉴定进行阐述,甚至在鉴定报告中充斥大量与鉴定事项无关的内容,导致鉴定结论有误。因此,在审查司法鉴定意见时,需要辩护人具有“问题意识”,及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检查,尤其是虚拟货币财产类犯罪,核对资金数额是质证工作的重中之重,降低犯罪数额能够有效实现轻缓辩护。


    四、币圈刑案质证思路总结


    实务中,控辩双方的交锋往往是围绕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展开的。在币圈犯罪中,以区块链为核心的证据链条的重要性已不必赘述,许多不熟知虚拟货币市场交易规则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在还原案件事实时,对于证据的调取、保管、选用存在疏漏,此时就需要辩护人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审视在案证据,发现矛盾,及时申请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证据或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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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办公室实习生李冰倩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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