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判决看与初创公司相关的技术秘密合规管理
2024-06-26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技术秘密已逐渐成为初创科技型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秘密的合规管理(包括避免侵犯其他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公司自身的技术秘密保护和管理)也日益重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迄今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的终审判决,该案对于公司的技术秘密的合规管理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概要
吉某方公司曾有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方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方公司发现威某方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某方公司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某方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方公司侵害了吉某方公司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某方公司赔偿吉某方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
关于威某方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吉某方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指出,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更加注意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本案的突出特点在于,吉某方公司之一方即成都高某公司上至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下至具体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在较短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从原单位集中离职并入职威某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某方公司显然具有接触吉某方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威某方公司没有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威某方公司非法获取吉某方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了披露、使用。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已无必要对涉案技术秘密中各具体秘密信息点进行逐一比对,通过整体分析判断即可认定,威某方公司不但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某方公司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吉某方公司如何发现其技术秘密被侵害的呢?据吉某方公司的诉状,其通过以下异常情形发现其技术秘密被侵犯:(1)2018年,吉某方公司信息安全部门在例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多名离职员工交还的电脑硬盘被钝器损坏,后经技术恢复发现,该部分电脑中有这些员工在离职2年前就为威某方公司工作的文件;(2)威某方公司的创始人在从吉某方公司离职时,以电脑丢失为由,未向吉某方公司交还存有大量技术数据的工作电脑,而向公司退还了一台全新的电脑;(3)在相关人员从吉某方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威某方公司即以该等人员作为发明人申请了大量专利,专利文件使用了吉某方公司请求保护的相关技术秘密的信息;(4)后又发现威某方公司量产的威某牌EX5型号电动汽车部分底盘零部件与吉某方公司研发设计的底盘零部件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威某方公司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判决:(1)威某方公司应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公司的技术秘密;(2)威某方公司应赔偿吉某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余元(以2019年4月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某方公司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
根据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检索结果,威某方公司已申请破产重整。
二、初创公司应做好避免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管理
1.切实认识到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风险
技术秘密对于公司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是科技型公司重要的财产之一。初创公司若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可能短期内获得一定的优势,或能够在起步阶段实现快速发展,但因其初期的技术来源存在瑕疵,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将可能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导致公司无法长期持续发展,甚至可能导致相关人员面临牢狱之灾。
近年来,我国对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保护日渐加强。因侵犯他人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被判决承担高额赔偿的案例已不再少见,更有相关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1]。
初创公司也需要意识到,其技术动向很有可能会被同行乃至相关方关注,若初创公司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该等行为被发现并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初创公司如果在初创阶段的核心技术即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意味着公司的技术之源即为非法,将导致公司可能难以产生合法之果。一旦该等侵权行为被他人发现并被追究法律责任,公司不仅将失去一项重要的技术资产,还需就侵权行为向他人进行加倍赔偿,且无法继续实施相关技术,受制于人。此外,该等行为也会严重打击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扼杀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
因此,初创公司需要在创立伊始即建立对技术秘密的合规管理意识,公司的创始人更需要意识到,如创始人创业时尚未从原单位离职或创始人创业时从原单位离职的时间较短,且初创公司所处的行业与原单位相同或近似的,按照《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2],创始人的发明成果将很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并引发潜在的被认定为侵犯创始人原任职单位技术秘密的风险。
另外,也需要认识到,将有关的技术申请为专利及被核准为专利并不意味着其中的技术不会受到其他方技术秘密保护,不再存在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将技术申请为专利并被核准为专利,恰可以作为其他方主张专利申请人侵犯了自己的技术秘密的相关证据,如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的第一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即如是。
2.尽量避免从同行业公司成建制大规模招聘技术人员
从同行业公司成建制、大规模招聘的技术人员,由于其路径依赖、管理和在新公司的连接人员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在开展技术研发时可能会仍延用在原单位的思维模式、技术路径等,且其在新公司所产生的技术成果被推定为侵害原任职单位的技术秘密的可能性会更大。
3.做好技术人员招聘与入职流程的事前风险管理
初创公司处于早期成长阶段,随着业务模式不断成熟,通常会有大量招聘新员工的需求,很多初创公司会在招聘员工时关注员工的个人履历和技术背景,尤其青睐于招揽那些具有同行业公司工作经验的员工,但往往会忽略可能产生的侵犯其他公司技术秘密的风险。
笔者建议,初创公司在招聘新员工,尤其是技术型人才时,需要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避免潜在的技术秘密侵权风险:
(1)做好背景调查
招聘新员工时,初创公司应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特别是对于技术岗位的应聘者,应重点关注其过往工作经历中是否涉及技术秘密的处理,与原任何单位之间是否有竞业限制协议。背景调查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应聘者的简历、联系前任雇主核实工作表现和职责范围,以及查询公开的专利申请记录,以评估其潜在的技术秘密风险。
(2)签署入职承诺函、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新员工入职时,初创公司应要求其签署入职承诺函、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文件中应明确约定:(1)禁止使用前雇主技术秘密:新员工应在入职承诺函中明确承诺,在加入初创公司后,不会使用、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在前雇主处获得的任何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2)其与原单位之间不存在需遵守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其在新公司任职不会导致其违反与原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3)建立“缓冲期”制度
为了避免新入职员工在短期内将前雇主的技术秘密带入本公司,对于那些从同行业其他公司离职不久即入职的新员工,公司可设置一定期限的非技术岗位适应期。在此期间,公司可以将新员工安排在与技术非直接相关的岗位上工作,待缓冲期结束后,再根据实际需要调回技术岗位。缓冲期制度有助于减少技术秘密的不当流动,尽可能避免相关技术成果被认定为职务发明,从而降低公司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
三、初创公司应加强对自身技术秘密的保护
技术泄密对任何科技型公司而言都是致命的伤害,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专利保护措施不力,或员工做出恶意串通、舞弊等行为而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一旦被竞争对手所获知和模仿,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的技术优势和竞争力。
为避免技术秘密泄露,公司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保护和预防被侵害:
1.建立健全关于技术秘密保护的制度与流程
公司应结合自身的需要,制定详尽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的识别、分类、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制度中应明确指出技术秘密的界定标准,以及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和保护技术秘密。对于可能存在界定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应当为员工提供咨询评估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渠道,并联合业务部门对技术秘密保护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强化,确定各个业务部门的对接人和整体负责人,压实管理责任。此外,初创公司还应定期向员工宣讲相关制度的具体要求,确保每一位员工都了解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明白违反制度的后果。
2.定期开展技术秘密保护培训
公司可以将技术秘密保护培训纳入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之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内容应涵盖技术秘密的定义、保护技术秘密的意义、泄露技术秘密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内部的技术秘密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流程。通过培训,使员工深刻认识到保护技术秘密是每位员工的责任,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保密文化。
3.建立知识产权归属与奖励机制
(1)通过协议明确在工作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
除常规的入职承诺函、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外,公司还应与其技术人员签订规范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确保相关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中应详细规定技术成果的定义、归属原则、员工的报告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后果。通过明确归属,公司可以有效避免因知识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2)设立合理的奖励机制
设立合理的奖励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员工因个人利益泄露技术秘密的风险,并且能最大程度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员工开展创新,不断强化公司的竞争力。奖励机制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奖金、期权等,也可以是非物质奖励,如晋升机会、荣誉表彰等。奖励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公平性与激励效果,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在遵守公司保密政策的前提下,积极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4.落实技术秘密的保护
(1)对技术秘密实行分级保密
根据技术秘密的重要性和敏感度,公司可以将技术秘密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例如,对于最高等级的技术秘密,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如专人负责、双人复核、专用保险柜存储等,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到此类信息。
(2)严格控制对技术秘密的访问权限
为了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技术秘密的访问权限。原则上,只有直接参与相关项目或工作的员工才被授予访问权限。此外,公司还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访问权限管理系统,定期审查员工的访问权限,确保其与员工的职责相匹配,并保证各员工所接触的技术秘密都是在其业务开展的必要限度之内,避免过度授权。
(3)加强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
公司需加强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实施网络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措施,保护技术文档和数据库的安全。物理安全方面,需确保存放技术秘密的区域具备足够的物理防护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等。网络安全方面,则可以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定期更新防火墙规则,实施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5.对保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公司可以实施定期的内部检查,确保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在公司内部得到有效落实,并定期复盘保护措施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优化,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合规风险。内部检查应涵盖技术秘密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识别、分类、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各个环节。检查报告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后续的跟踪验证。通过定期检查,公司可以持续改进技术秘密保护体系,确保公司的技术秘密始终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VC/PE投资人应对初创公司技术秘密侵权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
在风险投资领域,初创公司通常依赖于其先进或独特的技术优势吸引投资者的关注,而这些技术优势往往源自其核心技术秘密。初创公司若存在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风险的,该公司的后期发展前景将不容乐观,该等公司的投资人也难以获得较好的回报,甚至存在全部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人对初创公司进行投资时,要特别关注该等公司是否存在技术秘密侵权风险。
投资人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时,一般会开展必要的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为有效评估初创公司技术秘密侵权的可能风险,笔者建议,在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中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关注初创公司核心团队与前雇主的关系
VC/PE投资人应密切关注初创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尤其是创始人及关键技术人员(例如初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等),与其前雇主之间的关系。在早期项目中,应特别注意核心知识产权的申请提交时间与相关发明人员从前雇主离职时间的关联性。若两者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往往预示着较高的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这种情况下,前雇主可能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属于职务发明,从而引发所有权争议,对初创公司造成重大法律和商业风险。
2.核查主要业务所对应的知识产权及其来源
VC/PE投资人需在尽职调查时深入了解初创公司主要业务所依赖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以及这些知识产权的来源。核心知识产权的匹配度是指技术团队的研发能力和实际拥有的知识产权之间的一致性。若初创公司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但技术团队规模或能力与其不符,意味着存在知识产权的不当获取的可能性。
3.核查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在尽职调查中,VC/PE投资人应仔细核查初创公司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共有的问题。这包括确认知识产权是否归属于初创公司本身,以及创始人或其他核心团队成员在前雇主任职期间是否有个人名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共有状态可能导致权属纠纷,影响初创公司对核心资产的控制力,从而影响其估值和投资价值。
4.核查核心业务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VC/PE投资人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尽可能仔细地审查初创公司的核心业务合同,并应特别关注技术许可合同、战略合作合同或销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这些条款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转让、交叉使用等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不稳定,影响初创公司正常运营。例如,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排他性许可条款,可能限制初创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商业灵活性。
5.关注委托技术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在尽调过程中发现初创公司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开发的情形的,除了需要关注知识产权归属这一基本问题外,VC/PE投资人还应深入了解被委托方的实际控制人或核心开发人员与初创公司是否存在合同之外的合作关系或持股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对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增加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若核心开发人员同时在初创公司和被委托方持有股份,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影响投资安全。
综上所述,初创公司应高度重视技术秘密的合规管理,其是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投资人在拟对初创公司进行投资时,也应深度关注初创公司的技术秘密合规情况,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注释:
[1]如至迟自2014年起,安徽纽某公司利用华某从两天某公司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公司销售,销售范围多达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生产卡波产品为安徽纽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2018年1月,安徽纽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等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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