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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期案例看拟IPO企业股东特殊权利条款之处理路径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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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了引入外部投资,通常会与投资人签署包括回购权(对赌条款)、优先清算权、优先分红权、反稀释权、随售权和拖售权等特殊权利条款在内的投资协议。对赌条款作为股东特殊条款的一种,其具体安排和处理方式为监管和审核的关注重点。在全面注册制之下,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将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相关监管要求和近期IPO案例,分析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处理路径。


    二、相关监管规定


    在公司首发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发行人对赌协议等股东特殊条款。全面注册制后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对赌协议的核查要求、处理方式及重点关注事项出具了明确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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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2022年初,行业内曾盛传一份 “窗口指导意见”。根据该“窗口指导意见”,1.发行人及股东均不能成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2.协议全部特殊条款(不仅仅是影响报表的条款)“自始无效”;3.日期需签署在报告期内,否则需延期。但是,上述窗口指导意见一直未获得官方认可。


    三、近期IPO案例对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处理安排


    近年来,监管机构对拟IPO企业股东特殊条款的监管要求经历了数次变化。经检索近期案例,全面注册制以来,IPO审核案例对股东特殊条款的处理路径(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等安排)如下:


    (一)特殊条款的处理方式


    1.上市时特殊条款彻底清理


    经检索近期案例,拟IPO企业对特殊条款的常规处理方式为彻底清理,其中不乏前期签署了带恢复条款的协议,后期随着审核进度推进彻底清理特殊条款的情形,相关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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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时带恢复条件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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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分析,上市时特殊条款带恢复条件的案例一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人未作为该特殊条款的当事人或签署方。


    (2)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中“4-3对赌协议”有关要求,不涉及影响公司控制权等相关约定。


    (3)对于恢复条款的触发条件,仅笼统约定上市失败,未约定具体时间限制。


    (二)特殊条款的处理时间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对特殊条款相关协议的签署时间做了明确指引,实践中特殊条款的无效时间存在协议签署日、辅导验收日、申报受理日等多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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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结合全面注册制以来的监管要求和近期IPO案例,实践中对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方式和解除时间存在多种处理方式,总体而言,拟IPO企业对特殊权利条款的常规处理方式为彻底清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亦存在带恢复条款成功上市的案例;而对于特殊条款的失效时间则存在协议签署日、辅导验收日、申报受理日等多种处理方式。


    为了避免申报前拟IPO企业与投资者就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问题产生分歧,笔者建议企业在引进外部投资者时,在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对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问题进行提前沟通和约定,为企业后续顺利IPO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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