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商事犯罪辩护案件的五大核心能力
2024-04-24
编者注: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商事犯罪案件办理实务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律界同行、实务部门领导共计二百余人现场参会。北京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律师进行了发言,以下内容系根据现场发言进行整理修改。
在我长达十八年的刑事司法实务工作中,深切体会和亲眼目睹了商事犯罪案件的纷繁复杂与专业挑战性。在商事犯罪的辩护领域中,若想达到理想的案件处理效果,无疑对律师的全方位能力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基于多年累积的商事犯罪辩护实战经验,我认为,律师需具备五大核心能力,这些能力不仅关乎案件处理的成败,更是律师专业素养与实战智慧的集中体现。
一、深度了解涉案相关商业模式的洞察能力
在商事犯罪辩护中,理解案件背后的商业模式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对商业逻辑的敏锐洞察力。
以我团队曾经办理的王某某职务侵占案为例,这是一起因商业地产并购引发的股东借款纠纷案件。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侵占的涉案款项2亿元是否为偿还大股东的欠款。为了厘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向法官解释清楚并购的商业逻辑,特别是并购是采用增资扩股加借款的方式,还是股权转让的方式。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本质区别在于资金流向和税务影响。增资扩股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吸引新股东增加投资,资金直接进入公司,不涉及直接的股权转让收益,因此可以减轻税务负担。而股权转让则是款项直接给到出让股权的原股东,可能产生所得税。在本案中,我们成功厘清了商业模式,揭示了对方的谎言,从而为案件的专业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以对赌型合同诈骗案为例,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理解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估值调整的机制,反映了投资方和融资方对目标公司估值的不确定性。因此,并非所有财务数据和业绩造假都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影响评估估值的重要事实实施了欺骗行为。这要求我们律师要深入理解商业模式背后的逻辑,才能为案件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
二、跨学科跨专业融会贯通的运用能力
商事犯罪往往涉及到多学科,财务、税务、公司法、会计、审计准则等等,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前置法,跨学科且专业性非常强,我们要承认我们的认知局限性,要善于攻克商事犯罪案件当中的知识盲区。
以我团队办理的一起对赌型合同诈骗案为例,该案涉及财务数据和公司估值的复杂关系,考虑财务数据造假究竟对公司的估值有多大的影响成为争议焦点。
关于财务数据,要了解会计准则当中收入的一些基本确认原则,比如公司的主要收入到底是来源于哪一方面,是Bot项目的收入,还是工程施工项目收入,还是设备销售与安装项目的收入?项目不同,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也不一样。BOT项目收入的确认时间节点不在建造阶段,主要在运营阶段,而工程施工收入的确认可能随着工程进度分阶段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设备销售收入则在交付验收后确认。那么被指控业绩造假的哪些项目究竟遵循哪种收入确认准则,是按照竣工验收之日确认还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这关系到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关系是否利润虚增问题。
关于公司估值,要知道通常有两种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企业基于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就是对资产的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预测,通过估值模型而算出的公司价值。在商业并购中,通常采用的是收益法。
本案即是如此。公司的主要收入就在于有多个大型BOT项目,因为 Bot项目收入的确认时间节点不是在之前的建造阶段,而是在未来的运营阶段,对BOT项目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才是影响公司估值的主要因素,至于其他工程施工、设备销售与安装的收入预测即使建立在历史财务数据基础上,而对公司估值的影响不大。
我们通过综合运用跨学科知识,成功地为案件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三、要加强对法律秩序统一性的把握能力
在办理商事犯罪案件当中,由于多是法定犯,前置法涉及到的部门法很多,要严格遵循法秩序统一的原理,来确保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以及面对个案要去进行体系性审查。
比如以某环境质量监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为例,办案机关指控称该机构在派工作人员为排污企业进行环保验收时伪造了监测数据,本来应该测两天,但实际只测了一天,因此有些数据是编造的,就这样给20多家单位进行了检测,出具了监测报告,被认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首先应有意识的了解一点,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验收的前提,新建的这些项目必须要在开工前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们发现所指控的被检测单位的一些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并不是必须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五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如果说环评都不需要做,那么环保验收其实是没有必要的,这样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又有什么刑法危害性?
同样的道理,串通投标罪是要以违反招投标法作为前提,如果有些项目并不是必须要招投标的项目,因为有些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不是必须要公开招投标的,只是可能出于各种考虑采用了招标方式,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就构成了串通投标罪?我认为不构成,对于原本就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其实原本就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那也就不存在着侵害潜在的投标人利益的可能。
总结一下,对于法定犯,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增合考虑前置法的规定以及是否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不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单一递增关系。如果说在行政法意义上并不违法,那么刑事犯罪就一定不构成,比如上面举的例子;在入罪的事由上不能够用行政违法上的判断来替代刑法上的判断。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区分到底是行政违法性虚开,还是犯罪性虚开,这种对于法律秩序统一性的把握的能力,有助于更加准确适用法律。
四、提升有关类案刑民行体系性检索的研究能力
在处理商事涉罪案件时,检索的深度和广度尤为重要。要善于综合运用刑、民、行多个视角来提升有关类案的综合性、体系性检索能力。若要为某商事案件进行无罪辩护,不仅需要探寻无罪判决的精髓,还要深入研究同类案件的有罪判决。而且检索范围不应仅限于刑事案例,还应涵盖类似的民事纠纷和行政违法案例。面对错综复杂的商事案件,必须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地深入探索、挖掘和拓展。每处理一个商事案件,我们都应力求对其类型的案件有透彻的理解,努力成为该类案件的实务专家。
以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案件的核心在于:在国控点的水下取水口附近,从村庄抽取的地下水被用来冲洗检测设备的取水口,干扰了水质采样。虽然国控点的数据显示合格,但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的数据显示部分不合格,因此指控冲水行为导致了数据的严重失真。
此案不仅触及到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还牵涉到两个城市之间的污水处理责任分配。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发生在2016年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不久,该解释为“通过干扰采样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定下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名。
经过深入研究和多角度切入,本案最终成功撤回起诉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辩护过程中,我们不仅指出了化学需氧量测试方法的过期问题、采样程序的不合法性,还质疑了冲水行为与数据失真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监测报告的证据效力提出了质疑。此外,我们还特别邀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出庭。
为了更全面地为此案进行辩护,我们进行了两方面的案例搜索和对比分析。首先,与当时被认定有罪的一些典型案件比对,如陕西西安的李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在该案中,行为人采用了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式,这实际上阻断了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导致采样器几乎无法与外界空气接触,从而使得监测数据失真。相比之下,在王某某案中,冲水行为是针对取水口进行的,且冲水装置在水下容易发生位移,这使得冲水行为难以完全隔绝与外界的接触。
其次,和环保部通报的两起行政处分案例进行比对,发现被行政处分的案例的情况是在国控点附近有雾炮车的喷雾作业,用水雾直接喷淋到空气质量检测采样口以及周围局部环境,干扰了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活动正常进行,其实和本案非常类似,然而也无非对此行为进行了行政处分。
所以说对待这样的案件,我们要从多维度切入,最后让办案机关根本没有办法再去定罪,只能作撤回起诉处理。
五、勇于反思、挑战权威的思辨能力
随着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很多商事犯罪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可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律师应具备勇于反思、挑战权威的思辨能力,通过办理个案推动法治进步。
像深圳鹦鹉案、天津气枪大妈案、陆勇案等等,这些个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于特定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更重要的也推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和修订。又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行为犯到目的犯,最高法这些年来也通过一些答复、座谈会纪要,典型案例的形式去确认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而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就不以虚开增值税发专用发票来去定罪处罚了。今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下来。从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再到2024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说用了20年的时间。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通过典型个案推动政策意见的出台,再通过政策意见的出台来反推更多案件的公正办理,从而形成共识,最终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这其中律师的作用是不可缺位。
总之,商事犯罪领域是辩护律师可以充分施展专业辩护而有所成就的舞台。但商事领域相关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也都如同变幻莫测的海洋,而律师也必须要像勇敢的航海家一样,要不断学习才能够识别风浪,要与时俱进才能够驾驭潮流,要追求卓越才能够保持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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