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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下的家族企业股权架构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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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实施后,如何设计和调整公司股权架构,保持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是家族成员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新《公司法》把公司股东权利分为普通股权利和类别股权利。普通股权利有18种,类别股权利3种。


      一、股东权利种类概览


      (一)普通股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明确公司股东享有“自益权”和“他益权”两种权利。其中资产收益权,属自益权,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属他益权,是股东为了共同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自益权有8种,分别是:1.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2.股东失权异议权(《公司法》第五十二条);3.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4.股权转让权(《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5.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6.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7.股东资格继承权(《公司法》第九十条);8.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共益权有10种,分别是:1.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诉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查阅权(知情权)(《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3.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议权(《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4.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权(《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5.表决权(《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6.提案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7.质询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8.代表诉讼的诉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9.对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权(《公司法》和一百九十条);10.解散公司的诉权(《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新《公司法》增加自益权2股东失权异议权,对共益权1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诉权和共益权2查阅权(知情权),作了扩充。


      普通股同股同权,每一个股东的每一份股东权利都是相同的。


      (二)类别股的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 优先或劣后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股份。这是在普通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基础上,作出的特别规定。该类别股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顺序,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这是在普通股东表决权基础上,作出的特别规定。该类别股的表决权数,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于监事或者董事会中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的表决权相同;

      •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这是对普通股东股权转让权的基础上,作出的特别规定。该类别股的转让限制的条件和范围,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类别股、转让受限类别股;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开发行前发行类别股,应遵守新《公司法》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除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如果该事项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有“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类别股,没有作限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规定,设置类别股。


      二、股东权利的取得


      控制家族企业的前提,是出任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利。以上股东权利中,基于出资取得的,是股东权利的原始取得。不是基于出资取得的,是股东权利的继受取得。


      (一)股东权利的直接取得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是对股东出资的规定。股东出资,首选货币,次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股东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中的实物,包括股东拥有所有权的办公设备、机器装备、原材料等动产和房屋等不动产。飞机、船舶、车辆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财产,按不动产对待。


      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可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经批准可以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可以出资的股权,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必须没有权利瑕疵和权利负担,并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可以出资的债权,应当具有确定性,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确定性更高。以债权出资,多见于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二)股东权利的继受取得


      1.受让股权取得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由此可知,原股东可以通过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来增加自己的股权数;原来不是公司股东的,也可以通过受让该公司股东的股权,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但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继承取得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以及继承人可能是多人的情况,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文件,也可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权,继承人仅能继承与股权相关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或者继承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后所得转让款、回购款。


      3.接受赠与取得股东权利

      法律没有限制股东向他人赠与股权。接受公司原股东赠与的股权,即取得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但如同继承股东权利,可能受到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文件限制一样,赠与股东权利,也可能受到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文件的限制。此外,如果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赠与还应得到赠与方配偶的同意。


      4.离婚分割财产取得股东权利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该股东的配偶因此成为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到得相应的股东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及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5.强制执行程序中取得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其他股东放弃转让的股东权利的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购买转让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三)认缴出资取得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人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即取得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但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利润分配、股权转让、公司财产清算等重大事项上,可能受到权利限制。在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认缴出资的股东,要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家族企业股权架构的新思路


      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这些公司组建的集团公司。新《公司法》施行后,通过股权对家族企业实施控制的核心要点是:


      (一)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有主体公司,可以通过设置和参股出资平台(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股权信托等),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防止自身或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或股份变动,影响主体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


      (二)合理分配股东股份。选择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的普通股东,合理分配股东股份比例,并通过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限制股东之外的人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特别重大事项上,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会表决通过率。


      (三)修订公司章程,在有限公司内及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置类别股。


      一是对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由于其他事项取得优先股的股东,在表决事项和表决权上,以及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进行适当的限制;对劣后股东的表决权及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适当调整。


      二是设置表决权数不同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在股东会表决公司重大事项时取得表决权优势,并严格控制拥有表决权类别股的股东人数和表决权数。


      三是设置转让受限的类别股,防止公司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分散。


      四是把握时间点,在公开发行股份前设置类别股。


      应在充分考虑普通股东权利的基础上,赋予类别股东有限的权利。三种类别股权,可分项赋予,也可作为一个整体赋予。三种类别股东的权利,赋予一个以上的股东时,应综合考量平衡。三种类别股东权利集中于同一个股东时,该股东的三项类别股东权利,亦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四)选举产生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董事会,并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要求董事履行董事责任,调节普通股股东与类别股股东的利益冲突,实现公司平稳健康发展,长久有序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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