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家族信托对A股上市公司持股模式介绍
2023-12-07
前言:
随着A股全面注册制的实施,我国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内家族信托对境内目标公司持股的热情逐渐高涨。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持股的目的无外乎实现家族资产的风险隔离及一定程度上实现税务筹划等。实践中,中国境内家族信托持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持股
(一)持股模式
顾名思义,直接持股指的是信托公司对目标公司直接持股,即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将其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将财产或财产权益装入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受让股权或增资的方式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直接持股结构下,受托人(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管理。委托人为了保障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在信托条款中约定由委托人来指定和委派目标公司的董监高,或者通过委托投票或指令表决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二)利弊分析
直接持股模式交易结构简单,且由于没有其他特殊目的企业嵌套其中,运营成本较低,委托人亦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但是此种模式的弊端不可忽视。在直接持股模式下,若委托人选择以股权转让方式使家族信托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委托人可能存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三)应用案例
1.盛通股份
盛通股份股东贾则平设立家族信托后,将其持有盛通股份1.72%股份转让给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由长安国际信托公司对盛通股份直接持股。[1]
2.开润股份
开润股份实际控制人范劲松出资设立家族信托后,将其对目标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建信信托,由建信信托对开润股份直接持股。现建信信托直接持有开润股份3.71%股权。[2]
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一)持股模式
此种模式是由委托人出资设立家族信托,再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与受托人(信托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最后采用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委托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移到有限合伙企业名下,或者采用增资的方式使有限合伙企业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在该模式中,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人往往会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企业、执行企业事务,行使对目标公司的表决权;信托公司成为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企业事务。
(二)利弊分析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作为主流的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其优势依赖于独特的组织结构设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实际由其合伙人进行经营与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基于此种制度设计,家族信托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相对于直接持股模式,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可以实现家族信托与目标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
其次,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人直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的决策权,可以节约代理成本,避免受托人(信托公司)干扰目标公司经营。
最后,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由其合伙人承担,所以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仅有合伙人需履行纳税义务,可以避免双重赋税。
当然,此种持股结构也存在弊端。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可能导致委托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委托人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影响合伙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三)应用案例
在华达科技案例中,投资人黄海霞为实现家族资产的增值而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为杭州工商信托,黄海霞与杭州工商信托共同设立杭州皖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本人持有该合伙企业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持有该合伙企业99%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有限合伙人。后华达科技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因资金需求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中的5%转让给该合伙企业。[3]
三、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一)持股模式
此种模式由委托人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再由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采用交易过户的形式将其名下的目标公司股权置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采用增资的方式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委托人则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目标企业。
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工作,收取目标公司分红,进行利益分配,无需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委托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可以通过委派目标公司董监高,或者信托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实现。
(二)利弊分析
此结构的优势在于信托公司无需参与目标公司的直接管理,降低了委托人的选聘风险。相较于直接持股模式,此种持股结构可以更有效地隔离家族信托财产。委托人还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公司的表决权。而且相较于直接持股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方便,还可以广泛投资于其他目标公司。
此种持股结构的弊端亦十分显著。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信托公司往往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加大委托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实现的难度。在家族信托与目标公司之间设置一特殊目的公司,会增加管理运行成本。委托人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信托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均需要纳税。正是由于以上显著的弊端,该持股结构在实践中直接运用的案例较少,委托人多以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嵌套,以对各种持股结构扬长避短,发挥家族信托制度的优点。
(三)复合持股模式
由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各有利弊,所以实践中委托人往往会将两种持股模式嵌套,形成复合持股模式:既可以在信托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嵌套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在信托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嵌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还可以先对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再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甚至可以在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嵌套双层有限合伙企业。这四种复合持股模式在实践中均有已实现的案例。
1.三孚股份
此案例属于在信托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嵌套合伙企业的模式。三孚股份实际控制人孙任靖先以自有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后与受托人五矿信托共同设立恒泽管理(有限合伙),孙任靖出资0.1%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五矿信托出资99.9%,担任有限合伙人。后恒泽管理通过向唐山元亨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对元亨科技持股75%,从而间接控制三孚股份25.64%的股权。[4]
2.新开源
此案例属于信托公司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持有财产份额,以间接实现对目标公司持股的模式。新开源通过向芜湖长谦、华融天泽、广州君泽、天津同历、赵天、胡兵来发行股份以购买其合计所持新开源生物83.74%股权,发行股份后,广州君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新开源的直接股东,其合伙人穿透后显示存在家族信托。[5]
3.欧普照明
此案例属于委托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模式。欧普照明实际控制人马秀慧先设立家族信托,再通过其控制的中山欧普与受托人光大兴陇信托共同成立上海峰岳,马秀慧将自己对目标公司持有股份中的1.01%转让予上海峰岳。中山欧普持有上海峰岳0.0017%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振华新材
此案例属于在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嵌套双层合伙企业的模式。振华新材是我国境内第一家公开披露带有境内家族信托股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云南国际信托,信托公司通过宁波合钰及苏州青域知行两个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振华新材0.0059%股权。[6]
四、其他持股模式
除了直接持股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之外,若委托人意欲通过家族信托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还可以利用家族信托投资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目标公司。
(一)家族信托通过信托计划持股
此种持股模式的典型案例有华润信托·润泽世家家族信托88号信托计划。经查询,该信托计划持有上市公司结构如下:
(二)家族信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股
财通基金-山东信托·德善齐家231号家族信托-财通基金玉泉101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此种持股模式的典型案例,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结构如下:
五、总结
以上几种家族信托持股模式在风险隔离、委托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程度、委托人的选聘风险、税务筹划、管理成本等方面各有优劣。不同持股模式适合的场景亦不同。总而言之,直接持股交易结构简单、运营成本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则具有工商登记方便的优势;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可以实现家族信托与目标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还能有效实现委托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并有一定的税务筹划功能。通过前述不同持股模式的组合还可以实现家族信托优势的最大化。所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设计持股结构时,要充分衡量对己方影响权重更大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持股结构。
参考文献:
[1]盛通股份:《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29日。盛通股份:《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4月25日。
[2]开润股份:《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27日。开润股份:《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4月27日。开润股份:《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10月27日。
[3]华达科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年1月17日。华达科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2023年1月18日。
[4]三孚股份:《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8月20日。
[5]新开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9年5月8日。
[6]振华新材:《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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