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商事再审案件实务要领
2023-09-25
导读
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恢复施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对应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210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需要声明对基本事实、证据和程序无争议。本文无意评价此变化,旨在此背景下结合笔者经验,分享探讨办理再审案件实务些许要领,多为实操问题,纯属个人观点,贻笑大方。
一、再审规定的重要变化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注:对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对应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210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决定》,于2021年9月27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并于10月1日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起止期间应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对应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210条)。[1]
综上所述,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再需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
第二,自2023年9月28日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可直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案源的初步审查判断
基于二审终审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败诉之后,往往较为绝望,常常四处发送二审判决书寻求咨询帮助,客户乃至其代理律师选择找“高手”“北京律师”,分析判断有无再审的空间。
根据笔者的经验,面对再审案源线索,首先要客户提供二审判决(笔者面对较多的是企业客户,较少遇到一审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情况),查看二审判决的日期,如果二审判决落款日期在6个月之前,则询问客户签收日期、送达证明或者生效证明,确保在申请再审的期限之内;其次向客户核实案件目前处于以下哪个阶段:客户收到二审判决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准备申请再审;客户已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法院还没有出审查结果;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还没有开庭;客户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客户对案件程序的描述,有时不够精确(甚至存在错误),比如客户所谓的“已经申诉了”,多为已申请再审;客户所谓的“再审立案了”,其实是法院收取了再审申请材料。因而,我们更加需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确定案件所处的准确法律程序阶段。
在案源线索初步审查筛选阶段,如何快速判断该案件是否值得做?特别是再审案件材料很多,如果详细阅读,很占用时间精力,如果不仔细研究,提不出专业判断。基于工作经验,笔者认为以下方面可作为着手点:
案件是否存在硬伤:特别是程序方面问题,比如诉讼请求和判项是否对应,证据是否经过质证,鉴定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案件有无实体改判的可能:假如让自己当法官,就算要改判,怎么改判?改判有没有道理,能否站得住脚?
案件类型:是否属于新类型案件,如果是新类型可能意味着尚未有一致的裁判观点;
案件“剧情”:是否属于逆转案件,比如存在二审对一审改判、存在发回重审、存在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情形。
案件争议标的:再审案件的争议标的不是简单的诉讼请求,而是生效判决与客户诉求之间的差距。比如建工案件中一审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为1亿元,法院支持了6000万元。而客户认为至少要支持8000万元。那么争议金额是2000万元,此金额又可能是鉴定过程中一些争议事项的金额之和。
是否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如果裁判结果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则改判难度较大。上级法院通常要对下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要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下称《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法发〔2012〕7号)第十二条规定:“要正确处理依法改判与维护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不断总结和规范二审、再审纠错原则,努力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结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难度:比如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条款约定很详细,一审和二审都是胜诉,且判决书看不出明显漏洞的情况下,再审难度比较大。
行业影响:考虑该案件对行业交易有什么影响,特别是合同效力判断问题,是否存在后续的系列案件。比如一些电子票据的线下追索的效力,不同法院裁判观点存在差异。
三、再审案件的前期准备
通过对再审案源线索初步审查判断后,如果案件值得做,则从如下方面进行更为细致、针对性的准备:
案件资料收集:包括案件之前程序的法律文书、全案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如果庭审直播网能够查询到原审相应庭审视频,则应多看几遍,庭审视频信息量大,且客观真实准确,结合庭审视频情况与客户沟通疑惑点。
对生效判决进行解构:
研判全案材料的基础上,将诉讼请求和判项进行比对,整体分析判断诉求支持情况;
将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始证据比对,看每一项认定事实是否有证据依据,特别是要件事实认定及关键证据举证质证采信情况。
分析判决书对每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和论证逻辑,涉及的法律争议点,检索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观点和典型案例,判断案件的裁判与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否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如果案件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则最高院应当提审;
新证据:包括是否有新证据,有哪些可能的新证据需要收集,新证据的重要性如何,新证据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如何?有无可能重新申请鉴定,并作为新证据提交。
小结:此阶段的目标及关键是找出案件再审的突破点,挖掘出可着手点,明确再审的核心思路。
四、再审案件的办理流程
(一)再审申请书的制作
再审案件前期阶段最重要的工作是起草再审申请书和再审证据目录。再审申请书的主要目的是启动再审,功能是为再审审查服务的,如果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可以提交补充意见(补充申请书),重点阐述为何再审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再审申请书是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文件,内容和形式要求较高。形式方面,可以参考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再审申请书需要指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对应2014年1月1日实施的民诉法第211条)列举了13种法定事由,在阐述事实和理由时候,务必回到再审事由的落脚点,即符合哪个再审法定事由。最常用的三个事由是第(一)(二)(六)三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几项再审事由可能改变实体审理结果。如果案件同时亦符合其他再审事由,比如有些案件存在伪造证据和证据调查收集问题,无疑亦可以加持裁定再审可能性。
(二)再审证据的制作
证据的组织编排是代理工作的基础工作,重要性自不待言。而再审证据的组织编排的问题主要在于原审证据是否提交,如何提交问题。有同行认为,原审提交的证据不需提交,只需提交再审的新证据。但笔者认为,作为代理人,应最大限度做好案件准备,故笔者在办理再审案件时还是会制作再审证据,并且会根据再审事实和理由,对证据重新编排,同时提示注明哪些属于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哪些证据是原审证据。
(三)再审文件的提交
申请再审的文件要求包括文件、份数、提交方式、签字盖章等要求,相关人民法院的网站和公众号上多已公布要求,部分人民法院办公地点亦有公示提示。在此不再赘述。提示和分享申请再审文件宜制作封面,注明原审的案件名称、案由、案号以及裁判日期,列名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
(四)跟踪再审程序
递交再审申请文件材料后,关注法院发送的手机短信情况,可以电话和网络查询案件进展。作为再审申请人,可以积极和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询问进展,沟通交流观点,申请听证/谈话/询问的机会。如果没有听证/谈话/询问的机会,通常意味着驳回再审申请的概率比较大。如有了听证/谈话/询问机会,一定要像正式开庭一样去准备。有些听证/谈话/询问是承办法官主持,有些是法官助理主持,可以打电话和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确认。再审询问谈话,较少遇到合议庭三个法官都出现的情况。可检索再审审查阶段的“庭审”视频,特别是该承办人的视频观摩学习。
(五)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旦启动再审,再审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按照生效判决的程序,如果生效判决是二审,那么再审审理程序就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需按照二审案件准备开庭。最高院再审的案件,再审审查和审理的合议庭,经常保持一致,因此,对案件材料较为熟悉。有些地方法院,再审审查法官和再审审理法官不一致,各地做法差异较大,务必提前了解清楚,进而决定庭审侧重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再审申请书的主要功能是启动再审。那么,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后,实体问题较为重要,可以提交关于实体问题的新的补充意见。
结语:
再审案件对专业的研究深度要求较高,工作量比较大,接案、办案过程中,都需要律师团队的分工和协作,集体分析探讨。笔者工作中有些许经验心得及更多的疑惑与不足,《试点实施办法》期间也曾代理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该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趁此《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时间终止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之际,仓促成文,贻笑大方。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对应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民诉法第21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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