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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及核销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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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呆账及核销的定义


    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呆账认定标准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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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提醒金融企业注意,就金融企业持有的不良债权或股权,只有满足上述任一呆账认定标准且不属于上述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情形的前提下,才可认定为呆账,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不得进行呆账核销。


    三、呆账核销的申报材料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拟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提醒金融企业注意,就呆账核销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逐一列明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我们在实务中发现,因涉及的债权或股权形成的时间较早、负责人变更、资产划拨等原因导致相关债权或股权的发生情况、追索情况不可追查。针对该种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应加强文件档案管理,特别注意在文件交接过程中务必列明交接清单,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核销呆账应履行的程序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要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各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审议,由有权人审批。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行使。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可根据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对下级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转授。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按照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五、呆账核销的保密及追偿


    (一)呆账核销必须按照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对于呆账核销,提醒金融企业注意对外保密,不得违反呆帐核销保密制度,向借款人、担保人披露呆账核销情况。


    (二)对于核销后的呆账,是否无需再进行追偿?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六、责任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及第二十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呆账损失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提醒金融企业应审慎核销呆账,查明相关人员是否应对呆账损失负有责任,呆账损失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将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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