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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东突击入股的股份如何锁定?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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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21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规则将“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修改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延长了上市前突击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


但对于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或受让方式所取得的股份如何锁定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新规主要是为了减少突击入股行为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风险,从立法目的来看,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份,对于该部分新增股份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有观点认为老股东不属于新增股东的范围,因此无需遵守上述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科创板相关案例及规定给予分析。


二、主要规定


(一)《上海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 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三、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3期)


问题1【申报前新增股东及股份的锁定期】《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与《上海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申报前新增股东及股份的锁定期提出了要求,请问应当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延长了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股份的,无需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锁定。


三、科创板案例


经笔者检索相关案例,实践中科创板较多案例中对于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增资扩股,包括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获得的新股份,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人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晚)“,如BDYY、JWHR、HZW等。


但也存在对于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增资扩股的,该老股东不视为新增股东,而无需遵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锁定期要求,因此锁定期为自发行人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如KWT(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增资,未被认定为新增股东),且反馈回复中未针对该老股东的锁定期进行问询。


四、总结


结合科创板相关规定及案例,笔者认为,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取得股份的,实践中两种锁定方式均具有可行性,分别为:


第一种,从严锁定,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取得的该部分新增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人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晚)。


第二种,认为该老股东非新增股东,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锁定期要求,且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3期)亦明确表示:”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股份的,无需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锁定”。因此,该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仅适用自发行人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锁定期要求(该股东具备其他身份而有其他锁定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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