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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的事先审查和保密审查问题分析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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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在业务资质、保密审查等方面有着更多的行业监管限制,业务资质问题无疑是此类企业IPO审核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对此笔者已在《军工企业的业务资质问题分析》中予以解答。然而,笔者结合近期工作发现,实践中往往容易忽略另一重要问题——军工企业IPO申报的前置程序和保密审查,本文试结合相关案例,对该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军工事项的前置程序和保密审查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申报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科工计〔2018〕15号),军工事项的内涵比较丰富,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等事项,而所谓的前置程序主要指取得国防科工局的事先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保密审查则是对公司拟公开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存在泄密风险。


事先审查在军工企业申报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是否所有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在从事军工事项前都需要履行国防科工局的前置审查程序和保密审查?答案是否定的。


二、关于前置审查程序的案例分析


从广义上看,只要取得“军工三证”中的任何一项资质证书,甚至只要从事军品相关的企业,都可以称为军工企业。从狭义上看,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即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所列举的武器装备研发或生产,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认定为军工企业。


笔者检索了近期相关案例,从案例来看,实践中也通常以是否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作为涉军企事业单位的判定标准。因此,应从狭义的角度判断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如是则应当履行军工事项前置审查程序。此外,虽然母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但其子公司取得该等资质的,仍需由其子公司就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事项履行审查程序。


(一)HLW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注册阶段问询问题回复意见》披露:“公司未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未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不属于军工企业。”


(二)HFKJ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披露:“根据绵阳市国家保密局2022年9月15日出具的《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且未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因此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


(三)TYJD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核准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披露:“根据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10]171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许可的涉军企业单位发生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行为中,涉及军工能力结构布局、生产纲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知识产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保密等事项的审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未持有“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资质,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10]1718号)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交易不适用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10]1718号)的相关审批规定,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四)JLHD


《JLHD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披露:“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其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应当履行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公司重要子公司BWKJ已经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所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


……2020年5月,BWKJ向北京科工办申报《关于公司拟重组涉及军工事项审查事》,2020年7月27日国防科工局出具《国防科工局关于BWKJ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20)644号),2020年8月6日北京市工办出具《关于BWKJ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批复》(京军工(2020)102号),原则同意BWKJ资本运作。”


三、关于保密审查的案例分析


关于是否应当进行涉密信息审查问题,结合近期相关案例,如发行人既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又取得保密资格证书的,应当由国防科工局进行涉密信息审查;如发行人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但取得保密资格证书的,由企业自主进行涉密信息审查。


(一)HTRJ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请发行人说明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是否符合《上海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6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不涉及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无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根据“科工计[2016]209号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无须按“科工计[2016]209号文”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2022年5月16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密信息披露审查事项向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对HTRJ科创板上市涉密信息披露审查的请示》,向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申请对涉密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查。


2022年5月18日,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出具《关于HTRJ上市信息披露的说明》:“国家国防科工局只对涉军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进行军工事项审查和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审查;你公司尚未确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在上市军工事项审查及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的审查范围”。后续,发行人保密部门人员通过咨询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获悉:因涉密信息披露事项不属国防科工局审查事项,国家国防科工局不会就发行人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事项出具相应认定文件;发行人对相关涉密信息在进行脱密处理后披露。


公司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尚未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未从事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项不属于军工事项及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的审查范围,但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二)ZCKJ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经公司请示国防科工局,以及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涉密信息披露审查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第三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是指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判断是否需要办理信息披露豁免。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单位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的方式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军企事业单位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人为相关单位,如保密责任人认为相关涉密信息脱密后已符合相关要求则可以不再向国防科工局申请信息披露豁免审批;如保密责任人认为相关涉密信息脱密处理仍存在相关泄密风险,则需要向国防科工局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本项目已采用代称的方式进行脱密处理,且在本报告书“第五节发行股份情况”之“五、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中进行了披露,并不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豁免的事项。”


(三)GGDQ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首轮问询的回复意见(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披露:“说明是否取得了国防科工局等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认定文件。


回复: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防科工局无法为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关于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除国防科工局外,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但该些部门不存在官方渠道以向企业出具豁免披露认定意见的情形。”


因此,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但取得保密资格证书的,由企业自主进行涉密信息审查。


(四)ZHFG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拥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保密、科研生产、承制和质量体系证书”。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首轮问询回复意见》披露:“17.关于信息披露。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是否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结合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结论性意见,分析豁免披露部分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如否,请删除相关风险提示。


回复:2021年11月,发行人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ZHFG上市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豁免批复”)。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已依照此文件,向交易所提交了《信息豁免披露申请》,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相关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国防科工局出具的申请豁免批复为涉密文件,密级为秘密级,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传阅。


本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已按照702号文及其他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发行人就相关涉密信息的脱密处理方式和豁免披露事宜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确认,其对发行人相关涉密信息处理方式无异议,因此,发行人对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程序及其经过脱密处理后披露信息合法合规,不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风险。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后的信息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


四、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发行人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履行军工事项前置审查程序;发行人既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又取得保密资格证书的,应当由国防科工局进行涉密信息审查;发行人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但取得保密资格证书的,可以由企业自主进行涉密信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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