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并购(M&A)
2022-07-29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在菲律宾适用于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在菲律宾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有:
RCC
菲律宾《民法典》(Civil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监管条例》(Securities Regulation Code,以下简称“SRC”)及其针对上市公司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SRC IRR”)
菲律宾《反不正当竞争法》(Philippine Competition Act,以下简称“PCA”),以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以下简称“PCA Rules”),菲律宾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PCC”)的公告
菲律宾《国家税务法典(1997)》NIRC
SRC及SRC IRR适用于并购的一方为上市公司时的情形。SRC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报告和披露义务、要约收购、代理权公告、股东披露上市公司股份所有权和交易的义务。
受监管行业的并购将涉及其他法律,且通常需要得到其他政府机构的批准或许可。例如,涉及银行的并购需要BSP的预先批准,涉及保险公司的并购需要保险委员会(“Insurance Commission”)的前置许可。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外商准入审查要求?如是,请简要说明(如触发门槛、主管机关、时间要求等)
除了一些从事受监管业务的公司,如银行和保险,大多数并购不需要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
(三)并购中是否有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要求?如果有,请简要描述(例如触发条件,相关权限和时间要求)。
根据PCA和PCA Rules规定,达到规定门槛的交易应通知PCC。
满足触发门槛的收购方需要在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协议后30天内,完成任何交易行为之前提交通知表。在交易完成之前,需要得到PCC的批准、或等待期(如适用)期满。如果应通知的交易在未经PCC批准的情况下完成,该交易将被视为无效,各方将受到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的1%至5%的行政处罚,通常为3%(可视情况增加到5%或减少到1%)。
在《抗新冠恢复经济一揽子计划法》(Bayanihan to Recover as One Act,以下简称“Bayanihan 2”)生效期间达成的并购交易,可在Bayanihan 2生效一年以后(即2021年 9月15日),由PCC自主审查。因此,虽然在Bayanihan 2生效后的两年内,达到门槛的并购交易可能不会被强制通知审查,但该交易仍可被PCC自主审查,如果发现该交易严重妨碍、限制或削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该交易将被(a)禁止,并因此被要求解除(或可能无效,但无效的后果可能只适用于没有遵守强制通知审查的情况),或(b)在各方采取某些补救措施或承诺的情况下被批准。
PCC可以对其合理怀疑可能实质上妨碍、限制或削弱市场竞争的任何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如果初步迹象表明该并购交易会导致消费者受到不利影响、存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可能性、存在高度的市场集中度、并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或合并发生在一个关键行业的情况,则PCC有合理理由相信并购交易很可能或已经实质上阻止、限制或减少市场竞争。
未达到强制通知标准的交易方可以自愿将交易告知PCC并要求PCC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若股权收购导致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35%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者在收购方本身持有35%以上的股份的情况下,股权收购导致其将持有目标公司超过50%的有表决权股份),对于这样的股权收购,截至2022年9月14日,强制通知PCC的门槛如下:
交易方的规模门槛。至少有一个收购或被收购实体的最终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简称“UPE”),包括UPE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实体,在菲律宾境内的、流入或来自菲律宾的年度总收入、或在菲律宾的资产价值至少为500亿菲律宾比索。
交易规模门槛。目标公司或其控制的实体在菲律宾拥有的资产总值至少为500亿菲律宾比索,或者目标公司或其控制的实体的销售收入总额(包括在菲律宾境内、流入或来自菲律宾的)至少为500亿菲律宾比索。
对于资产收购,门槛如下:
对于拟议的合并或收购菲律宾境内的资产,如果(a)在拟议的交易中收购的菲律宾资产的总价值超过500亿菲律宾比索;或(b)收购的资产在菲律宾产生的总收入超过500亿比索。
对于拟议的合并或收购菲律宾以外的资产,如果(a)收购实体在菲律宾的资产总值超过500亿菲律宾比索;并且(b)在菲律宾以外收购的资产在菲律宾产生或流入菲律宾的总收入超过500亿菲律宾比索。
对于拟议的合并或收购菲律宾境内外的资产,如果(a)收购实体在菲律宾的资产总价值超过500亿菲律宾比索;并且(b)在菲律宾收购的资产与在菲律宾境外收购的任何资产在菲律宾境内产生或流入菲律宾的总收入合计超过500亿菲律宾比索。
注意,在Bayanihan 2生效两年后,即从2022年9月15日开始,交易规模和交易方规模的门槛将分别恢复到24亿菲律宾比索和60亿菲律宾比索。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家是否需要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有,请简要描述(如触发条件、相关权限和时间要求)?
一般来说,除非被收购的实体持有特殊证照,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并购交易中的外资买方不需要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并购
(一)收购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在菲律宾,收购通常是以购买股份的方式进行的,方式简单且省税。如投资者只想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资产,而不选择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那么资产收购是最理想的选择。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股份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的新股的方式与现有公司建立合资企业。
(二)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对于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遵守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规则。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收购控制该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股权。
首先,当收购人打算在12个月内收购上市公司35%的已发行股份,或在一次或多次交易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使其能够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拥有控制权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时,该收购人应披露该等意向,并同时在上述期限内向该股权所有人发出所要求比例的要约收购。
其次,如果任何收购将导致收购方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超过50%的股权时,收购人应按照会计或第三方提供的公允价格,向上述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此时收购者应收购所有股东拟出售的股份。
注意,强制要约收购的要求不适用于兼并(merger)和合并(consolidation)。
(三)是否设置了上市公司的最低价格?
如果收购将导致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总数的50%以上,则要约收购的价格应得到会计或第三方提供的公允价格支持。
(四)目标公司董事会能通过何种方式影响拟进行的收购?
股权收购通常不需要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除非该交易需要目标公司采取某些行动。例如,如果投资者计划认购目标公司的新股,那么这种认购必须得到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在资产收购中,RCC规定,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需要得到其大多数董事的批准,以及代表至少2/3表决权的股东的批准。
(五)收购过程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一项收购通常需要股权收购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
交割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交割证明和公司批准证明(通常以公司秘书出具证明的形式,出具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决议)。
(六)收购文件在发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如果交易需要向PCC履行强制通知义务,各方需要在签署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后30天内,交易开始之前,提交其通知表(其中包括最终协议的副本)。在交易完成之前,需要得到PCC的批准、或等待期(如适用)的期满终止。
任何发出要约的人应在(a)就可能导致强制要约收购的股权交易进行谈判,董事会批准进行该谈判的五个工作日内,或(b)要约开始前30天,在全国通用报纸上宣布其收购意向。上述公告的副本应在其发布之日提交给SEC。
四、私营企业相关的并购规则
(一)在企业转让方面是否有任何特殊的规则(与简单的股份收购或资产收购相比)?
菲律宾的企业转让通常以承担相应负债的资产购买形式进行。
根据菲律宾《大宗销售法》(Bulk Sales Act, 以下简称为“BSL”),下列情况应被视为大宗出售和转让:(1)卖方、抵押人、转让人除在正常贸易过程和与企业相关的诉讼活动中,对货物、商品、供应品或材料库存的销售、转让、抵押;(2)卖方、抵押人、转让人对其全部的或实质上全部的业务或贸易的销售、转让、抵押;(3)卖方、抵押人、转让人对其业务中使用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固定装置和设备的销售、转让、抵押。
根据BSL,打算进行大宗销售的卖方必须(a)按照BSL相关条款的规定取得卖方所有债权人对其债权的书面放弃;或(b)遵守BSL中规定的大宗销售的详细流程。未能遵守这些义务将导致交易无效。董事和负责人也可能因其违规行为,根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被处以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不超过5000菲律宾比索的罚款,或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关于上述第(2)项(即出售或实质上出售全部贸易或业务), RCC第39条规定,如果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业务或实现其成立目的,则其应被视为基本涵盖所有公司财产和资产。此外,RCC规定,必须根据其最新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净值计算出售是否涉及公司全部或实质上所有财产和资产。
(二)员工组织、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除目标公司的供应商外)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
并购并不必然造成雇佣关系终止。根据菲律宾《劳动法》,这不是终止雇佣的有效原因之一。雇员以与股权转让前完全相同的方式继续被公司雇佣。
资产收购不会使转让人的员工成为受让人的员工,因为受让人不会取代转让人。资产收购合同是一种个人合同(contracts in personam),劳动合同不可对个人合同下的受让人强制执行。然而,虽然资产或企业的受让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吸收转让人的雇员,但如果交易带有恶意,则其对雇员负有责任。
将雇员从一个雇主调到另一个雇主,需要得到雇员的同意,并接受新雇主的录用通知。员工调动通常有两种方式:(i)由于卖方的授权原因终止合同并接受与买方的新雇佣关系;以及(ii)从卖方辞职,接受买方的新工作邀请,并承认其在卖方的工作年限。
(三)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根据RCC,在如下情况下持异议的股东拥有估价权:(a)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改变股东权利;或(b)出售、租赁、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绝大部分公司财产和资产;(c)合并;(d)公司资金投资于除公司主要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RCC还要求,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所有财产和资产,需召开专门的股东会议,由代表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本的股东在会议上投票批准。
对于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要约收购规则。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菲律宾 SyCip Salazar Hernandez & Gatmaitan律师事务所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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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菲律宾 SyCip Salazar Hernandez & Gatmaitan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Imelda A. Manguiat(高级合伙人),Camille Angela M. Espeleta-Castillo(高级助理),Reena Alekssandra M. Acop(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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