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并购(M&A)
2022-06-23
一、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对收购澳大利亚实体的交易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包括《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条例》(Corporations Regulations 2001), 以下简称“《公司法条例》”)。其相关规定包括:
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适用以下规定:
《1975年(联邦)外国收购与兼并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以下简称“FATA”)和《2015年外国收购与兼并条例》(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Regulation 2015,以下简称“FATR”);及
《2010年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Cth))及其相关法规;
相关政府政策——包括澳大利亚和投资委员会(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以下简称“ASIC”))和收购委员会(Takeovers Panel)制定的政策;
对于澳大利亚的上市管理投资计划和股东超过50人的非上市公司,适用《公司法》第6章的规定和相关法规(统称“《收购规定》”);及
对于上市实体,适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于澳大利亚私人公司,通常会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类似合同就股东出售公司股份或公司出售资产的相关限制和义务进行约定。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外商准入审查要求?如是,请简要说明(如触发门槛、主管机关、时间要求等)。
详见《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外商投资(FDI)》部分。
(三)并购中是否涉及反垄断申报?如涉及,请简要说明(如触发门槛、主管机关和时间要求)。
澳大利亚竞争监管机构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ACCC”)。
《2010年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法》禁止可能会大幅降低澳大利亚市场竞争的直接和间接的股份或资产收购。ACCC的政策会对收购方在澳大利亚相关市场达到20%及以上份额的收购或交易双方的产品属于替代品或互补品的交易进行审查。
ACCC的审查通常需要至少8周,对于复杂的交易,时间可能会更长。
(四)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的批准?
除前述提及部分,无需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
二、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主要的收购方式是什么?
常见的收购方式有:
(二)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如果收购会导致买方持有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表决权由低于20%提高至20%或以上,或从20%以上提高至90%以下,则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三)是否有最低报价的要求?
根据要约收购提出的要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四)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如何影响拟议收购?
要约收购——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发布“目标公司声明”,列明目标公司董事会关于某项要约的推荐。虽然“不予推荐”在法律上并不限制股东接受要约,但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不予推荐”可能会降低股东接受要约的意愿。
协议安排——需要目标公司参与,而目标公司参与协议安排需要董事会批准。
(五)收购过程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文件繁多,我们对核心文件进行了梳理。
要约收购:
“买方声明”必须包含所有要约条款、适用于要约的条件和其他与要约有关的信息,如要约的资金来源和买方对目标公司的意图;及
协议安排:
按照市场惯例,即使没有法律上的要求,通常也应委托独立专家撰写报告书,并提供给股东和ASIC。
(六)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协议安排文件需要经ASIC审查,然后提交给法院。该等安排不仅属于审批流程,更类似于一个程序性要求。
如第3.5节所述,协议安排文件的实施和发送需要法院批准。
三、私营企业相关的并购规则
(一)相比一般的股权或资产收购,是否有任何与业务转让相关的特殊规则?
一般没有。但许多行业都受到适用于该领域的特定规则或许可要求的约束,这些规则或许可有时需要第三方的批准或同意。
(二)工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除外)在并购中扮演何种角色?
一般不会。工会通常在社会和政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而非法律方面。
(三)法律上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少数股东有权:
(1)获得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获得关于投票表决的信息资料;和
(3)参与关联交易所需的强制性内部批准。
在上述各项事项中,(2)及(3)通常更适用于(上市或未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因为出售私营企业的权益通常需要股东参与(包括少数股东参与),这与上市公司的交易存在本质的区别。
英文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www.cqhaolun.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623/6379159119364648431867874.pdf
本文编译者:
指导合伙人:
(实习生邵哲一亦有贡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澳大利亚Kardos Scanlan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Jane Liu(顾问),Anthony Latimer(合伙人),Ivan Rubinstein(合伙人),Albert Cheung(律师)。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澳大利亚Kardos Scanlan律师事务所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