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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发布,演艺合同税务合规如何完善?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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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发布了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针对电视剧、网络剧的出品方/承制方与演员、演员授权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等单位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涉及的方方面面提出了示范条款,尤其对于演员片酬、签约主体、纳税义务等作出了特别提示。


    演艺人员税务问题频发后,演员片酬和纳税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演艺行业乱象也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整治。面对当前日益严格的演艺行业税务稽查,演艺人员如何完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合规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化解税务风险,极具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此次两协会发布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探析演艺合同的税务合规要点。


    一、演员聘用合同应由本人签订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提示,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


    在此之前,虽然演员聘用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围绕演艺人员约定,但为逃税款,部分演艺人员会利用自己或其家人开设的工作室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自己作为企业旗下艺人身份履行合同义务。通过此类方法,相关片酬将以企业收入的方式进入相关企业,以低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税款,又因相关企业受演艺人员控制,即可变相进入其账户。此类“纳税筹划”在行业内广泛使用正是导致演艺行业偷逃税款案件频发的的主要诱因。


    但此类纳税筹划者往往忽视税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演艺人员拍摄影视剧而获得的收入不论是否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取得,都应当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报酬范围,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得通过缴纳企业所得税逃脱。将其劳务报酬变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通过股东分红等方法缴纳其他税款的方式亦违反相关税法的规定,将受到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此次示范合同对于演员聘用合同签订主体的提示正是处于对此类现象的规范和预防,由演艺人员本人签订合同履行,并约定纳税义务,严格区分演员个人收入和工作室、公司收入,则将遏制通过设立企业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演员片酬不得以现金、股权等方式支付


    示范文本中与规范纳税行为相关的另一提示性说明是,演员片酬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


    与此对应的是演艺行业纳税事务的另一整治要点——阴阳合同。此类逃税行为由部分演艺人员税务稽查案件中识破而被公众熟知。2017年9月4日,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对于优化片酬分配机制问题曾明确提出“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的要求。2017年9月22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规定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这就是公众广泛知晓的“限薪令”。


    阴阳合同乱象即是部分演艺人员和“纳税筹划者”企图规避限薪令的违法手段,即在提交审查的演员聘用合同之外,出品方/制作方和演艺人员另行签订“抽屉协议”,将超过限薪令的部分片酬以其他途径变相支付。此类方式往往是通过投资协议、买卖协议、服务协议或口头的赠予合同,以投资款、货款、服务费等形式支付,或者直接以现金支付方式逃避税务部门监察。


    此次示范合同对于此的提示说明即明确各方禁止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税务检查,偷逃税款的要求。


    三、演员片酬的纳税义务应予明确


    对于演员片酬约定,示范文本提示,不得约定为税后收入,并在文本中明确各方的纳税义务。


    演员聘用往往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类即演员个人与聘用方签订,演员片酬直接由聘用方打入演员银行账户;另一类即演员为经纪公司或演员工作室的签约艺人,由企业和演员本人共同签订聘用合同,相关酬劳支付给企业,再按照企业与签约艺人的酬劳分配约定进行分配。


    对于第一类情况,根据《个人所的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付款方即聘用方应当依法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后,再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演员,同时,作为纳税义务人,演员本人亦应当对此作出监督,向聘用方获取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证明,以保证自身税款已依法缴纳。


    第二类情况则稍显复杂,经纪公司或演员工作室将以“表演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合同款项,即进入企业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同时,根据经纪公司或演员工作室与演艺人员签订的经纪合同,经纪公司应当将根据经纪合同约定的片酬支付给演艺人员,并由其依法纳税。如双方构成《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应当由付款方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扣税后款项支付予演员。


    自2018年爆发的演艺人员重大税务案件以来,税务合规已是行业内的老生常谈问题,但经过多年整治,演艺人员的税务案件至今仍频频发生。我们始终相信,比起等到税务稽查处罚后再去解决问题,在合同签订之初便将合规纳入考虑,明确各方法律义务,从源头避免法律风险才是良策,或许此次示范文本的发布就是一个各方进行合规整改的良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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