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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码北交所系列(六):《会员管理规则》法律解读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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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北京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起草了北交所自律监管相关业务规则,并于2021年9月5日起陆续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三项基本业务规则分别为《北京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这三项基本规则构建起公司监管、交易和会员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公司制交易所下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分析,并结合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对比,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借鉴。


    一、关于北交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的原因


    北交所系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根据《北京交易所就三件基本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会员管理规则》是在吸收借鉴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成熟经验下,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主要归因于:


    1.落实上位法的要求


    《法》规定了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交易所管理办法》就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职责予以规范,授权交易所规定会员种类、资格及权利义务。


    2.便于市场理解


    在公司制交易所下,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会员制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要求总体一致。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业务的公司使用“会员”的表述,便于接受和理解。


    3.符合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实践


    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公司实施会员管理已有成熟经验,北交所《会员管理规则》予以了充分借鉴。如纽约-泛欧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集团、香港交易所、日本东京交易所等,均采用公司制结构。


    二、关于《会员管理规则》主要的内容


    对会员进行监管是交易所的法定职责,也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重要体现。北交所严格落实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公司制框架下的会员管理制度,充分吸收借鉴交易所会员管理、新三板主办券商的成熟经验和制度实践,制定了《会员管理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会员资格与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会员资格取得、灭失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


    2.明确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健全信息隔离制度。


    3.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行为,不得滥用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5.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关于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在治理方面的主要区别


    在北交所成立之前,沪深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三板改革决策部署,明确设立北交所的上位法依据及监管安排,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在治理方面的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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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关于会员管理规则的对比分析


    对比《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沪深交易所关于会员管理规则基本一致,故笔者在下表中引用《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与北交所《会员管理规则》中的主要差异条款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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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语


    《法》在2005年修改时删去了原有“交易所是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的内容,这就使得交易所采用会员制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得以实现。目前,全球范围内各大主要交易所纷纷完成了从传统的“会员制”向“公司制”的转化,采取公司制模式的北交所的设立将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全球市场的治理结构和一体化水平,也必将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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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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