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北交所系列(四):《持续监管办法》法律解读
2021-09-08
2021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北京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为规范北京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后相关各方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就《北京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持续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笔者现就《持续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司治理
(一)鼓励北交所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持续监管办法》第六条:“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组成,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加强决策科学性,确保公司发展规划等。对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而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视公司个体情况和需求设置,但通常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会完整设置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但对于北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仅鼓励其设置专门委员会。
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未来会有意向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为对标进行规范及提前做好转板准备,预期会有部分北交所上市公司会参考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要求,设置审计委员会甚至其他专门委员会。
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等,我们将4个主要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要求列举如下:
(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持续监管
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持续监管办法》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同时,中国证监会授权北交所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上述要求与沪深交易所的科创板、创业板要求基本相同,主要是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建立健全运行和管理机制,防范特别表决权的滥用。
二、信息披露
《持续监管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对重大事项披露、行业信息披露、风险披露、非交易时段披露以及豁免披露等内容作出安排,构建灵活、包容的信息披露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三)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原先仅出现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在沪深交易所各板块的持续监管办法中均未体现。北交所的《持续监管办法》首次将董事长对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写入,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对于重大不确定事项及尚未盈利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与科创板及创业板基本一致,明确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建立真实、全面、及时、充分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
三、股份减持
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或产生于新三板创新层,通过减持进行套利的空间有限,放宽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减持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改为预先披露要求,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股份锁定期,做好减持与限售之间的平衡。减持程序等具体内容由北交所规定。
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程序,我们将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如下:
注:《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上借鉴科创板和创业板经验,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价格和比例等方面延续新三板现行规定,满足中小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形式稳定团队、持续发展的需求。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规则由北交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激励对象
一般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但若上述人员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当充分说明必要性、合理性。
(二)授予价格
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或者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规定,并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三)授予数量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对比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北交所上市公司可用于股权激励的数量多于创业板,能更进一步激励员工,满足中小企业灵活的股权激励需求。
五、重大资产重组
《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的行业要求,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注册程序和底价确定依据,并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调整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组标的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行业要求,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二)重组标准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若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北交所制定。
(三)发行底价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之一。
(四)审核注册程序
北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北交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结语
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市场亟需解决的问题,北交所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初创科技型公司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多层级融资渠道,也意味着新三板改革步入了新阶段。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充分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中小规模的特点,在股份减持、股权激励及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要求有一定的放宽,是北交所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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