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新规要点解读
2021-08-27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再保险按类型可以分为合约分保[1]和临时分保[2],还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3]和非比例再保险[4]。2021年7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再保业务新规》”),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再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再保业务新规》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再保业务新规》的出台背景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最先于2005年由原保监会制定,并于2010年、2015年两次进行修订。然而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短板问题,表现在:部分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与意义认识不足,缺少战略层面的安排与制度建设;存在再保险业务分出、分出手续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其中隐藏有重大风险;部分直接保险公司超越自身能力经营再保险业务,增加了其自身与行业的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监测与管理不到位等。正是在此背景之下,银保监会发布了本次《再保业务新规》,以适应再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二、《再保业务新规》的主要修订内容
《再保业务新规》共六章四十二条。本次修订工作贯彻强化再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防控、规范再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精神,主要修订内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以下从四个主要方面进行要点解读。
(一)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
再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再保业务新规》将其上升到公司战略管理层面,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制定再保险战略,并明确相关内容和实施机制。对于保险公司,《再保业务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战略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自留政策、分保政策、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保险集团的再保险战略应包括集团的风险累积和净自留管理、信用风险管控、集团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授权管理、集团内分保战略等内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由于缺乏对再保险战略的重视导致损失和行政处罚的案例近年来频频出现。例如,2020年11月16日,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就再保险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5],原因就在于长安责任没有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再保险分出业务,导致发生了较大业务风险。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长安责任连续12个月的月末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均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10倍,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为超出部分办理再保险,仅按照2018年6月签订的再保合约为非融资类业务办理了成数溢额再保险,被认定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6],被处于行政罚款30万元。
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与风险承受能力对分出业务作出制度化的合理安排,有效减少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的情况。该项监管要求将会为再保险人增加业务机会与来源,有利于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长期、科学、稳定的再保险安排也有利于分出人在原保险市场上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承揽保险业务。
(二)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监管
首先,《再保业务新规》要求保险人正确识别自身临时分保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临时分保管理制度。保险人承保的业务超过其承保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应当在承保前完成临时分保安排。
其次,中国对境外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政策相对宽松,境外机构基本没有明确的监管约束,也不存在规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因此应着重加强对境外再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的审查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7]。自“偿二代”施行以来,加强对境外再保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就成为监管机构的明确要求。《再保业务新规》要求保险人建立境外分出业务监测制度与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每半年对分保至境外的再保险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妥善保管。保险人还应建立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再次,2015年4月原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申报再保险关联交易申报表,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再保业务新规》第二十三条体现了有关再保险关联交易的政策变化,要求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并应按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三)加强再保险业务管理
《再保业务新规》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合约分保与临时分保的区别,强调了临时分保业务需要“逐保单”办理再保险的主要特点。同时,《再保业务新规》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约分保这种“非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的特殊再保险办理方式将其明确规定为合约分保业务,应当按照合约分保的要求进行管理。实务中,以往很多保险人都将预约分保当作临时分保处理,因此《再保业务新规》对预约分保等在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再保险业务模式作出了明确定性与要求。
此外,再保险合同文本资料通常比直接保险合同文本要更复杂,特别是合约业务的文本。实务中,赔案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发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再保业务新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应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及时完成再保险合同文本或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的签订,建立再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再保险业务合同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及相关往来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存储到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因再保险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再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例如,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营销服务部再保险合同纠纷[8]中,最高院认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入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由于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广川公司等七家公司财产一切险再保意向回复》中载明其可接受的再保份额为30%。国泰保险苏州服务部在投保确认函中将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承保份额调整为20%,既符合《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亦未超过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表明的可接受承保份额,故不构成对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广川公司等七家公司财产一切险再保意向回复》的实质性变更。因此,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与国泰保险苏州服务部之间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不违反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再保险业务的规范要求,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相悖,双方之间已经成立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应区别再保险合同和共保合同。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共保业务具有如下特征:(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而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与共同保险的投保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四)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
实务中,很多保险人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有些是再保部负责,有些是核保部负责,有些是总部统一安排,有些是分公司来安排,这增加了直保公司管理分入业务的难度。《再保业务新规》对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限定了条件,包括:(一)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二)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三)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四)制定合理、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
对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限定条件有利于加强对直保公司开展再保分入业务的管理,提高直保公司分入业务的承保质量并减少不规范操作带来的合同争议。我国保险业尚处初级发展阶段,多数直保公司尤其是小公司、新公司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较弱,在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利益驱动下,对直保业务的风险管理较为粗放,更谈不上对再保分入风险有较强的识别和管理能力。直保公司过多参与再保分入业务,可能导致风险在直保公司层面滞留,加剧公司财务波动性,打乱正常分保链条。多数情况下,直保公司接受的分入业务还可以自动进入其再保险合约,加剧了再保险安排的复杂程度,也不利于再保对直保反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海力士再保险合同案为例,5家共保公司分别通过合约分保、临时分保等方式,进行了相应的再保险安排,再保险人涉及境内14家直保公司、6家境内再保险公司和多家境外再保险接受人,这不仅自留了较大风险,而且导致风险在不同公司间反复转移,导致整体再保险安排十分复杂[9]。《再保业务新规》对直保公司准入条件进行限定,有利于降低风险,规范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总之,《再保业务新规》的修订进一步提升了再保险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强化了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再保险业务投入,有利于促进再保险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10]。
参考文献:
[1]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2]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3]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4]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59号)。
[6]《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7]史鑫蕊:“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态势及发展策略”,《保险研究》2012年03期,第66页。
[8]详细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934号。
[9]参考知腾风险管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SK海力士半导体火灾保险赔案启示》一文。
[10]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99112&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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