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上市企业股东涉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探究
2021-08-27
“红筹上市”的定义
红筹上市是指中国公司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虽在中国境内,但间接以注册在境外离岸法域(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离岸公司名义而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联交所、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法兰克福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1]。
红筹上市企业大多涉及互联网性质,股东年纪轻,有创造力,高学历,创富能力强,这类企业成长速度快,因融资、便利等综合因素,大多会选择赴境外上市。
嵌入VIE框架上市
基于外汇管制和境内税务原因,赴美、赴港上市方式与境内主板、中小板等上市方式差异较大,其中最明显差异是“VI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框架。
“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 ),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2]。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目前限制外资享有电信增值业务,外国投资者无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并开展电信业务,采取VIE的方式由股权控制转为协议控制方式,避免外资企业成为该类公司股东。
“法人+机构投资人”持股的VIE模式
以2011年4月21日在纳斯达克上市的21世纪互联(21Vianet Group, Inc)为例,根据公司官网,21世纪互联成立于1996年,是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网络空间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领先的第三方中立数据中心服务商之一[3]。
21Vianet Group, Inc持股结构[4]:
通过上述股权结构图可知,21 Vianet Group, Inc是一家成立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的公司,也是上市主体公司。21 Vianet Group, Inc 100%持股 21 Vianet HK(香港SPV公司)。21 Vianet HK全资控股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1 Vianet China(WFOE)。
21 Vianet China 与 21 Vianet Technology(现名称:北京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阿比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股东(陈升:占股70%,张俊:占股30%持股)达成协议控制,通过“一揽子”协议方式对21 Vianet Technology进行有效控制。此为“VIE”框架。此一揽子协议目的即为保障21 Vianet China 对境内实体企业的控制。一揽子协议包括贷款协议、股份质押协议、不可撤销的授权书、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选择性购股协议等[5]。
以上协议均为实现境内实体企业的经济利益转移给境外上市主体,从而达到合并报表,顺利境外上市的目的。
另根据查询得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7月7日向21 Vianet Beijing(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颁发跨区域增值技术许可证,21 Vianet Beijing获准开展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下的数据中心业务,21 Vianet Beijing可依法享有ICP经营许可权。
21 Vianet Group, Inc主要股东情况[6]
图片对于持股比例少于 1% 则通过*符号代替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名后面有标有小括号,沿着小括号接着看下去可以发现,有些通过BVI公司间接持股,非自然人直接持股。
如Jun Zhang接着往下看:”
“Consists of (i) 3,368,750 ordinary shares that Mr. Zhang has the right to acquire pursuant to his options within 60 days of this prospectus and (ii) 6,375,000 or 25% of the ordinary shares owned by Fast Horse Technology Limited, 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company of which 25% shares are owned by Jun Zhang. Mr. Zhang has 25% of the voting and investment power over the shares owned by Fast Horse Technology Limited.”
可以得知,Jun Zhang 名下由Fast Horse Technology Limited, 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company间接持股,Jun Zhang 拥有Fast Horse Technology Limited公司25%的股份。享有25%的投票、管理权。
则该股份实际持有人系BVI公司,非Jun Zhang自然人。
“红筹上市”企业遇离婚时股权分割阻碍因素
境内公司股权分割
红筹上市企业境内公司一般以有限公司形式存在,如果配偶非该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虑到该类实体企业虽然注册资金不一定多,但是该类企业市场估值高,有些享有“ICP”许可,其他股东一般不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让另一方配偶进入做股东,同时持股一方也不愿意将股权出让给配偶。
另有的境内公司存在股东和公司均与WFOE签订一揽子协议,禁止转让,导致配偶想成为公司股东的可能性更低。
鉴于此,配偶方一般通过获得股权补偿款方式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该股权如何估值,补偿款如何计算,如果仅以出资额进行分割,不排除对另一半的分配方式将大打折扣。
境外部分的股份分割
首先是管辖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未禁止法院直接处理涉外的财产,且法院也有权利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常以财产无法查明为由,不予处理。
我们通过大幅篇章对于境外上市公司持股情况进行学习解构,就是在涉及该类案件时,可以做好充分的查询工作,并配以境外公证、翻译,以便国内法院查明,力争达到一并处理的效果,退一步实现调解结案的效果。
律师在充分查证后,国内的法院能够按照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市值给予配偶一方现金补偿,则为司法实践一大跨步,是家事律师努力的方向,此时案件也达到比较理想的处理效果。
除了管辖外,另一个就是多数股东是通过BVI形式持股,并且也容易产生境外股权被转移的情况。对于此,不排除需要借助境外律师对该BVI名下的股权进行保全,以免损害配偶方的利益。
结语
该类离婚案件涉及金额大,诉讼周期长,又加上跨境需要境外律师配合调查取证,资金成本占用高,非持股的配偶一方与持股一方经济实力会有比较大差距,这些客观情况均会对实际处理带来不利影响,间接给配偶一方带来较大压力。此时,好的诉讼策略和思路则显得更为重要。无论存在境内还是境外的资产,充分被查明是分割财产的基础,我们相信,国内法院依法处理可行性空间巨大。
参考文献:
[1]来源:http://baike.baidu.com/item/%E7%BA%A2%E7%AD%B9%E4%B8%8A%E5%B8%82/5702106?fr=aladdin最后查询时间 2021年8月22日
[2]来源:
http://baike.baidu.com/item/%E5%8F%AF%E5%8F%98%E5%88%A9%E7%9B%8A%E5%AE%9E%E4%BD%93/566981?fromtitle=vie&fromid=11728&fr=aladdin 最后查询时间 2021年8月22日
[3]来源:http://www.21vianet.com/about.html 最后查询时间 2021年8月22日
[4]招股说明书第51页(来源:www.sec.gov)
[5]招股说明书第52页(来源:www.sec.gov)
[6]招股说明书第118页 (来源:www.sec.gov)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