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中国区)官方网站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探索

    复数型合同纠纷处理中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2021-07-13


    微信封面1166.jpg


    随着交易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复合型的合同安排更加符合商事主体的交易需要。除传统的主从合同关系之外,还有上下级关系的合同(如框架性合同与履行合同)、独立的平行合同等多种关联合同类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新的事实履行行为或者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在遇有个别合同中未约定仲裁、甚至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新的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可否引用框架合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即复数型合同的仲裁问题目前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不尽一致,值得探讨。   


    当前对复数合同仲裁的研究,主要包括引置条款理论、交易惯例理论以及合同集团理论[1]。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合意的达成需要有书面形式[2],虽然交易惯例是仲裁审理过程中准据法的参考依据之一,但是直接根据交易惯例形成仲裁合意在我国现行仲裁司法体系下尚难实现。因此,本文将主要就引置条款、合同集团所导致的复数合同仲裁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引置条款情形下仲裁条款适用的前提:双向明确


    “引置条款理论”是指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仲裁条款的情形[3]。从司法实践来看,引置条款需要双向明确:即,并入的合同不能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概括性并入,而需要特别明确是对“管辖条款”或者“争议解决条款”的专项并入。同时,被并入的仲裁条款所在的合同载体需要明确。下表的两个案例可以体现出该等裁判标准:   


    无标题1.png


    二、合同集团情形下仲裁条款扩张适用的审查要点


    相同的当事人订立的存在着关联的数个合同,就形成了合同集团。存在合同集团的交易中,可能发生其中部分合同包含有仲裁条款部分合同没有,或者部分合同包含由A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条款、部分合同包含由B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诉讼的复杂情况。因此,需要根据当事人缔结的多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不同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推论当事人对于没有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包含冲突仲裁条款的合同管辖的真实意思。   


    1、存在支配关系的合同之间仲裁条款的扩张适用


    无标题2.png


    2、仲裁条款对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扩张适用


    3无标题.png


    从以上分析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支配关系的合同间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适用较为统一。在后合同系因先合同的履行而形成、与先合同的履行内容具有延续性的情况下,通常支持先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而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仲裁条款能否扩张适用,实务中存在着不一致的裁判先例。例如,在[2006]民四他字第4号复函[4]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相对于《生产协议》而言已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但债务是因履行《生产协议》而形成,支持了《生产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扩张适用。而在(2021)豫13民辖终11号案件[5]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属原债权债务清理结算的独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仲裁条款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未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关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笔者认为,对于仲裁协议是否能够扩张适用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问题,需要考察两个要件:第一,是否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抑或主张权利的法律行为仍属于原仲裁协议的范围内;第二,如果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根据与仲裁协议所在合同的密切程度、是否存在冲突仲裁条款等因素综合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履行行为可以被归类为与先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解除等合同本身的事项相关,则在上述第一个要件的考核下将不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仲裁条款效力扩张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无直接联系,或者非常明确地形成了先合同以外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则需要根据上述第二个要件来具体判断仲裁条款能否扩张适用。   


    有鉴于此,律师遇到复数型合同仲裁条款扩张适用的问题时,建议可以着重掌握主体、合同间法律关系、履行内容与仲裁条款的密切程度三个要件:   


    • 如合同之间主体相同,存在后合同是先合同的补充或者后合同基于先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一般可以将先合同仲裁条款扩张到后合同中; 

    • 如合同之间主体相同,履行内容具有延续性(前合同是后合同的前提或条件),一般可以将先合同仲裁条款扩张到后合同中; 

    • 如合同之间主体不同,仲裁条款一般不可以扩张适用;  

    • 如合同之间主体相同,但为独立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与仲裁条款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无直接联系时,仲裁条款一般不可以扩张适用。


    —  参考文献  —

    [1]天津二中院赵旭、刘建奇:框架性合同争议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规则研究,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515465

    [2]《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4]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还款合同纠纷一案。

    [5]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文作者:

    image.png



    指导合伙人: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王军旗

      合伙人

      电话:+86 21 5598 9888/ 9666

      邮箱:wangjq@cqhaolun.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