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系列研究之一:多方仲裁协议的相对性
2020-03-24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民特1号
申请人:倪殿程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了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郑忠义、倪殿程与顺诚乐丰公司关于《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纠纷,仲裁庭裁判结果为:宁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郑忠义、倪殿程连带向顺诚乐丰公司支付融资款500万元及截至2017年8月29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人民币1,359,029.99元,并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连带向顺诚乐丰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及连带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及仲裁费。
申请人倪殿程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仲裁庭裁决要求倪殿程连带支付融资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仲裁费等所依据的2015年6月10日《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倪殿程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第二,仲裁庭未向申请人有效送达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仲裁程序违法。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一)法院查明
倪殿程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倪殿程”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准许了该鉴定申请并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l.编号:HQSFPRM-FL-201505-0014《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十二条乙方处“倪殿程”签名笔迹与委托方提供的“倪殿程”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乙方有权签字人处“倪殿程”签名笔迹与委托方提供的“倪殿程”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此外,深圳国际仲裁院两次以EMS特快专递向倪殿程邮寄送达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收件地址包括倪殿程的身份证住址以及合同约定通讯地址,邮件分别以“地址不符、电话无人接听”及“拒收”为由被退回。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仲裁庭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系伪造,经鉴定《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非倪殿程本人所签,倪殿程与顺诚乐丰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院对倪殿程的相决所依据的《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系伪造,故仲裁裁决中与倪殿程有关的裁决部分应予撤销。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倪殿程主张的其未收到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仲裁程序违法。法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送达符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其他能提供记录的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或者仲裁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三)仲裁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1、送达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户籍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口头或书面向仲裁院确认的地址、对外使用的任何有效地址、当事人协议中列明的地址或者仲裁院认为适当的其他通讯地址中的任意一个地址……”。仲裁院向倪殿程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了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件,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倪殿程以未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其主张不能成立。
四、评述
虽然《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文件确立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大多数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会以失败告终。2019年12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该数据报告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1日作出的573份国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了观察,其中525件被裁定驳回,也就说裁定驳回的比例高达91.6%。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大多秉持“尽量使其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指导文件中有过强调。由此可见,除非申请人有“石锤”,否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很有可能仅是其策略上的一种拖延战术。
本案就是为数不多的成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之一。本案法院认为,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申请人的签名是伪造的,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仲裁协议,且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作出的证据是伪造的。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第(一)种与第(四)种情形。
本案法院基于一份合同撤销了与申请人有关的仲裁裁决,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撤销全部仲裁裁决?为什么仲裁案的其他被申请人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这两个问题是作者对本案的在意之处。
本案为因保理业务产生的纠纷,仲裁案件共有三位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倪殿程是债务人的担保人,本案必存在一份保理商与债权人签署的保理合同,该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经过司法鉴定,法院认为《保理业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非倪殿程本人所签,倪殿程与顺诚乐丰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因而撤销了与倪殿程有关的仲裁裁决。由于本文作者未能查询到与本案保理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签署情况,因此存在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的情形下,我们可以从法院的裁定来推测一下本案合同签署情况。
笔者推测本案存在两种可能情形:第一种,保证合同的签署方并非仲裁案全部当事人,仲裁案的申请人顺诚乐丰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郑忠义另有仲裁协议。第二种,保证合同签署方除倪殿程外,还有其他被申请人签署,但是仅有倪殿程的签字是伪造的,其他人的签字是真实的,否则波亿普瑞物流自动化分拣设备有限公司或郑忠义也会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对于第一种情形,在存在多份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却作出一份仲裁裁决应属于合并仲裁的情形。无论《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关于合并仲裁的明文规定。但从我国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目前仅承认当事人合意合并仲裁,而不认可强制合并仲裁。合并仲裁前提条件是相关仲裁案件具有关联性,并且由当事人申请并在各位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因此,若本案为第一种情形,合并仲裁是包括倪殿程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意,那么法院是不能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
因此,本案合同签署属于第二种推测,即保证合同除倪殿程签署外,还有其他被申请人签署,但是只有倪殿程的签字是假的,那么为什么法院没有撤销全部仲裁裁决呢?这里要引入合同法的基本特点之一,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签署,但他们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而独立的法律关系虽存在主从关系但可以割裂,可以独立生效。虽然倪殿程的签字是假的,而其他人的签字是真实地,那么仲裁协议在其他当事人之间生效。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622号中的裁判意见证实了作者的观点。
多方仲裁案件是仲裁当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仲裁协议超出仲裁范围,因此对同一事项进行仲裁前,应当保证仲裁当事人之间均签署仲裁协议,即使其中一方没有签字和签字作假,也不能全盘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应当在其他当事人之间生效。
本文作者:
谢利锦,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重组及并购、私募融资、境外直接投资、国际商务谈判以及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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