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解读
2020-03-10
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新《特别规定》)。同日,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同步修订实施细则,分别发布了《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证发〔2020〕14号)、《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43号),新《特别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自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汹涌而至,受疫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各地政府积极出台政策为中小企业纾困,安排临时性延期偿还贷款、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为企业争取优惠利率贷款、增加中小企业信贷供给等,中国证监会此时发布新《特别规定》,也是助力疫情防控、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稳健发展、共克时艰的长远考量。
笔者结合2018年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原《特别规定》)、上海交易所及深圳交易所修订的实施细则等对本次修订进行简要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新《特别规定》同步发布的修订说明,2018年以来,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行业普遍面临募资困难、退出困难等问题,行业反映原《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条件要求偏严,建议加大减持优惠力度。为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促进创业资本形成,助力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发展,中国证监会听取行业建议,适时组织修订原《特别规定》,进一步调整相关政策适用标准。
二、修订对比简析
原《特别规定》 | 新《特别规定》 | 简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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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依据《公司法》《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依据《公司法》《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突出对中小企业、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响应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的政策号召。 |
第二条 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 (修订删除) | 原《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主体设置了相关门槛,要求其“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实际上限制了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使政策效果打了折扣。本次删除创业投资基金主体层面的限制条件后,创业投资基金在选择项目时仅需要考虑当前的投资标的企业是否满足要求,可以充分激发其投资意愿,针对性“投长、投早、投中小、投科技”。 |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 第二条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 将计算投资期限的截至时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涵盖上市申请期间,适度延长了投资期限,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投资时间。对投资期限5年以上的基金,完全解除减持比例限制,其在锁定期满后可以一次性全部减持,鼓励创投行业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成熟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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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不满60个月; (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第三条 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简化对标的企业的要求,将“早期中小企业”拆分为“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反向挂钩政策仅需满足“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任一条件,降低了申请难度,优化了适用标准。删除职工人数的核定程序,实际上并没有降低标准,这是目前政府部门普遍推行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材料形势下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的要求。 |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 第四条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 新《特别规定》未修改,但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修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受让方锁定期限要求。 |
| 第五条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 将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从创业投资基金扩展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鼓励更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长远发展。 |
|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进行减持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明确法律责任,杜绝弄虚作假。 |
三、新《特别规定》要点梳理
(一)拓宽适用主体范围,涵盖私募股权基金
新《特别规定》删除了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额外要求,仅要求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同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
在基金业协会早期的系统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备案时属于同一类别,因此一些实际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非创业投资基金,二者之间难以明确区分,这也是原《特别规定》的不足之处。
注:以上数据来自基金业协会网站截至2020年1月的统计数据。
从上表基金业协会的数据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虽然占1/3,但基金规模约8.6万亿元、占比将近2/3,本次将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延伸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对未来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值得期待。
(二)细分三类标的企业,适度放宽适用标准
本次修订将“早期中小企业”拆分为“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明确基金投资项目时满足“早期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成立不满60个月的早期企业。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
“早期企业”、“中小企业”的判断时点是“首次接受投资时”,“高新技术企业”的判断时点是“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这里延续了原《特别规定》的规定,也符合政策的潜在逻辑——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在资金支持下进一步发展壮大,科技属性得以彰显。
同时,新《特别规定》删除了职工人数须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定的要求。笔者理解,这可能是在目前政府部门普遍推行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材料形势下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的要求,实践中可能会进一步明确职工人数的证明方式。
(三)合理调整计算期限,长投基金取消限制
新《特别规定》完全取消了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长期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减持比例限制,进一步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加大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基金优惠力度。
此外,本次修订合理调整了基金投资的计算期限,实际上变相延长了计算期限,进一步降低了适用标准。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发行审核体制下,企业递交发行申请材料至首次公开发行之日仍然相距甚远,据不完全统计,除科创板之外,2019年企业上市平均排队时间约18个月。
(四)激活大宗交易减持,取消受让方锁定限制
配合新《特别规定》的实施,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均规定,大宗交易方式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减持的受让方不受《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锁定限制,能够激活受让方的交易动力,变向拓展了创业资本的减持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循环,促使创投资金快速投向更多企业。
四、结语
原《特别规定》发布后,基金业协会曾制定《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基金管理人可以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适用政策,基金业协会会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公示信息页面上添加相应标识,相信不久后该操作指南也会相应更新,笔者也提示基金管理人积极申请。
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培育中小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新《特别规定》虽然只有八条,但含义及影响力却并不简单,本次修订从多个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优惠力度,能够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推动长期资本形成,对整个创投行业和实体经济都是一大利好。笔者也非常期待新《法》注册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尽快推行,给创投行业提供更多的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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