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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破产程序中可诉交易的效力问题及司法实践

2019-11-08


近年来,中俄两国的投资合作不断向前推进,全方位合作不断加强,经贸关系稳步发展。截至2017年底,在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商参处备案的中国企业共350家,投资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等领域。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中国企业经常会碰到所投资的合资企业,或者合作的俄方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况。因此,了解俄罗斯破产程序,对赴俄投资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同世界各国破产程序一样,俄罗斯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实施的可诉交易(下称“可诉交易”)提出异议,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破产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设立人的利益。该项制度通过确认可诉交易无效,将应归入破产财产的债务人财产取回,从而确保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能够依法得到清偿。俄罗斯破产程序中的可诉交易,同中国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交易”仍有一定区别,但两种制度的作用大致相同,均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俄罗斯联邦于2002年10月26日生效的N 127-ФЗ联邦法律《资不抵债(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61.1条规定,可诉交易是指债务人或他人以债务人财产为代价实施的、可能会根据1994年11月30日通过的N51-Ф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以及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确认为无效的交易。对俄罗斯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实施的可诉交易的效力提出异议,通常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章第二节规定的一般理由和《破产法》第三章规定的特殊理由提起异议之诉。此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颁布的第63号决议中的司法解释,亦是认定可诉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本文将结合俄罗斯仲裁法院的司法实践,对俄罗斯破产程序中可诉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可诉交易的认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部门调整的范围,破产程序中的可诉交易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民法典》第九章第二节中规定的交易,第二类是《破产法》第三章中规定的交易。


1.《民法典》第九章第二节中规定的交易

1)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民法典》第168条);

2)虚假的交易与伪装的交易(《民法典》第170条);

3)法人超越其权利能力实施的交易(《民法典》第173条);

4)超出法人管理权的交易(《民法典》第174条);

5)对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实施的处分(《民法典》第174.1条)。

根据《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确认交易无效的申请可由交易中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亦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债权人、交易相对人、破产管理人和国家机关等。


2.《破产法》第三章规定的交易

《破产法》第三章对破产程序中关于债务人实施的可诉交易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破产法》第61条规定了三类可诉交易:

1)以非等价有偿的方式履行的交易(《破产法》第61.2.1条)

根据《破产法》第61.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实施的交易,当交易的另一方以非等价有偿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可能被仲裁法院确认无效,其中包括交易的价格和(或)其他条款对债务人极为不利,以及在此情况下实施的同类交易(可疑交易),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市价或其履行的义务大大超过所收到的价值,则该等交易将被视为以非等价有偿的方式履行的交易。


2)旨在损害债权人财产的交易(《破产法》第61.2.2条)

根据《破产法》第61.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三年内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实施损害债权人财产的交易,且交易对方知道债务人该目的,该交易可能被仲裁法院宣布无效。


通常,《破产法》将以下情况视为交易具有损害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如果在债务人实施交易时,或由于实施该交易使债务人出现了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的特征,同时,该交易为无偿或该交易另一方为利益相关人,或向债务人的设立人分配股份,或由于实施交易、关联交易而承担的义务超过债务人净资产的20%,或债务人在交易前或交易结束后立即更改其住所地或所在地而未通知债权人;或隐匿其财产,销毁、篡改法定文件、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法律规定的文件;在财产转让后,债务人继续使用和占有该财产,或向财产所有人发出处分该财产的指令,该等交易将被视为具有损害债务人财产的目的。


3)向特定债权人优先清偿的交易(《破产法》第61.3条)

根据《破产法》第61.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实施的交易被认定为向特定债权人优先清偿的交易,则该交易可能被仲裁法院宣布无效,尤其是存在下列条件之一:

①实施旨在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向特定债务人清偿的交易;

②实施可能导致债权清偿顺序发生改变的交易;

③实施的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的债务进行清偿,其中个别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存在届期未履行的债务;

④争议交易的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个别债权人获得提前清偿,而不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上述交易在仲裁法院确认债务人为破产人后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个月实施,可能被仲裁法院确认为无效。或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实施的交易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特征,或实施该交易的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的特征,如无相反证明,则该等交易可能被法院视为无效。


此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N63司法解释在依据《破产法》认定可诉交易效力的问题上作出了更详细的解释:

1)在对可疑交易进行认定时,应当考虑到是否同时存在《破产法》第61.2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双重因素,即既要考虑到该交易是否是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也要考虑到该交易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财产的目的;


2)在审查债务人向个别债权人优先清偿的交易时,只要具备《破产法》第61.3条第一项第2至5项的特征之一,即可以认定该交易无效。同时,在审查该等交易时,应当注意该交易发生的日期,如果该交易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或受理破产申请前一个月,那么,该清偿行为只要具备《破产法》第61.3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之一,即可认定该交易无效。如果该交易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至六个月,那么要认定该交易无效,除了应当具备《破产法》第61.3条第一项的任一条件,还应当证明其交易方为恶意;


3)依据《破产法》第61.2和61.3条对债务人交易提出异议的申请,仅能在外部调查阶段和破产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交。在破产调查阶段和财务优化阶段不得对债务人的交易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司法实践,以下交易将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① 根据投标的结果而达成的交易(以及旨在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② 债务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实施的不超过其总资产值1%的交易;

③ 如果根据债务人实施此类交易获得的财产价值远高于恢复原状下返还的价值,或者在争议交易中获得的所有财产已经归入破产财产,则法院可以拒绝承认该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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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可诉交易提出异议的程序


1. 对可诉交易提出异议的主体

对可诉交易提起异议之诉,不通过单独的诉讼程序进行,而是直接通过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但应当向法院提交审查可诉交易效力的申请,且该申请应当符合起诉状的一般规定。通常,以下人员可对可诉交易的效力提起异议之诉:

1)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起异议之诉。破产管理人可自行或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委托,向法院对可诉交易提起异议之诉;

2)如果破产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根据债权人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的授权代表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代表债权额(不含可诉交易)百分之十以上的破产债权人或有权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2.对可诉交易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主体存在瑕疵的交易,可作为交易无效的理由向法院对可诉交易提起异议之诉。此外,根据联邦仲裁法院的司法实践,滥用民事权利亦可作为提起可诉交易之诉的法律依据,通常包括实施损害债务人利益的交易、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债务人财产、故意实施减少破产财产的交易等。此外,《破产法》规定的以非等价有偿的方式履行义务、实施损害债权人财产利益的交易、向特定人优先清偿均可作为对可诉交易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其中,改变债权的清偿顺序、为特定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措施、对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债权提前清偿,可视为向特定人优先清偿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68条规定,申请法院确认可诉交易无效或适用其无效后果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算日为暴力、胁迫终止之日或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无效的其他事由之日起算。


三、可诉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


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61.6条对可诉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债务人或他人通过债务人或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而转让的一切债务人财产,或他人以债务人财产为代价或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以及从依照破产法被确认无效的交易中取得的债务人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返还。如果无法返还破产财产,取得人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在取得财产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赔偿因财产变动造成的损失;

2)债权人或他人依据《破产法》第61.2条第2款和61.3条第3款确认无效的交易转让的财产或由债务人向其承担的债务,如果因该无效交易归还债务人财产而对债务人取得请求权,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顺序,在清偿第三顺位债权人的债权后,再对其清偿;

3)债权人或他人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破产法》第61.2条第1款和第61.3条第2款确认无效的交易转让财产或由债务人向其承担债务,如果因该等交易无效而返还破产财产,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的规定,请求债务人清偿;

4)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61.3条的规定,确认债务人转移款项、转移财产、以其它方式履行债务及实施旨在终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他交易为无效,债务人对相关债权人的债务应自无效交易完成之时起生效。与此同时,无论交易如何,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该项义务的权利均视为存在。如果终止该金钱债务的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该项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5)如果债务人因实施无效交易而取得的财产超过可能返还财产的价值,或该交易的相对方已经归还全部破产财产,则该交易将不被仲裁法院确认无效。


四、俄罗斯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诉交易认定的司法实践


本部分将结合俄罗斯仲裁法院的司法实践,对仲裁法院在认定可诉交易效力的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案例一:对可疑交易效力的认定

根据伏尔加边疆区仲裁法院于2015年7月5日关于案件NA55-6538/2013的判决,个体经营者Anpilova S.M.的破产管理人,诉请法院根据《破产法》第61.2条第1款确认Anpilov S.M. 和Anpilova O.M.签署的交通工具买卖合同无效,并适用该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可诉交易发生在可疑期间,其转让财产的价格远低于其转让财产之日的市场价格,使债务人的财产大幅减少,且合同中未规定另一方等价有偿地履行义务的条款。因此,法院认定,该交易存在《破产法》第61.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确认该交易无效。


2.案例二:向个别债权人优先清偿的效力认定


根据伏尔加 - 维亚特卡区仲裁法院2014年7月21日关于案件N А31-3394/2012的判决,“Kommunalnik”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诉请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从债务人账户中扣划资金的交易无效,并诉请适用无效交易的法律后果,将该笔资金作为破产财产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定,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请求是具有特殊法律性质的请求,不属于《破产法》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强制费用,该项请求无论何时发生,均不列入破产债权中,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进行缴纳。因此,法院认为,考虑到“Kommunalnik”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义务人身份,税务机关的纳税请求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亦不属于破产程序中必须缴纳的强制费用。因此,税务机关扣划资金的交易不视为向个别债权人优先清偿的交易。


3.案例三:以非等价有偿的方式履行的交易


根据俄罗斯仲裁法院于2010年审理的№78-1400/2010案件,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诉请法院要求确认《机动车租赁协议》下合同权利的转让交易无效,并适用该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求返还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转让协议,承租人放弃且新的承租人完全获得机动车的临时占有和使用权,以及与该合同下请求权相关的其他权利。


根据合同规定,承租权的转让需由新的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1000卢布的费用,且此前已经支付了113128.80卢布预付款,但在合同中并未体现出来。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提出,“该合同实际是赠与合同,因为其以1000卢布转让原租赁协议下的权利,根据《破产法》第61.2条第1款,该合同具有无偿性,且缺少转让合同权利的付款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转让合同并未反映出合同双方无偿转让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未将该交易认定为无效。


参考文献:

[1] N 51-Ф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2] N 127-ФЗ联邦法律《资不抵债(破产)法》;

[3]《ОБЗОР СУДЕБНОЙ ПРАКТИКИ ПО ОСПАРИВАНИЮ СДЕЛОК ПРИ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ДОЛЖНИКА》等。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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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利

合伙人 / 律师

 


 

张振利,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俄罗斯注册外国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俄工业企业联合会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执业领域为俄语地区(俄罗斯、中亚五国、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际并购与跨境投融资、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仲裁和诉讼)、市场规制等。

工作语言:中文、俄文。

邮箱:zhangzli@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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