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分析
2019-07-09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来说,如果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需要在仲裁地的上诉法院提起。然而,鉴于国际商事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协议约定由仲裁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呢?虽然这个问题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答案,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可供大家参考。在此,我们以国际商会(ICC)裁决的一起案件(以下简称YPF案)及后续管辖权争议为例,探讨由仲裁地之外的法院管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可能性。
迄今为止,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法律大多规定,如果争议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该申请应当由仲裁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19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向裁决作出地的上诉法院提起”;同样,《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6条和第191条规定,如果瑞士被选定为某起国际仲裁案件的仲裁地,那么只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这样规定的法理依据主要在于,一旦确立了相关争议的仲裁地,那么如无特殊规定,整个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保全措施、仲裁裁决作出后的救济等)均需遵从仲裁地的法律,因此严格依照仲裁地的程序法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就会被认为是仲裁地法律秩序和法律意志的体现,那么对于仲裁裁决的质疑自然就需要由仲裁地的法院进行回应。所以,总体而言,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一般由仲裁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已经有相关案例涉及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问题。在此,我们通过回顾国际商会仲裁庭作出的YPF案裁决及其后续管辖权争议,来探讨上述管辖法院一般原则的例外。
21世纪初,巴西能源公司AES Uruguaiana Empreendimentos S.A.(AESU)负责在巴西南部的乌鲁瓜亚纳市建造一座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热力发电站。因此,AESU与阿根廷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商Yacimientos Petrol íferos Fiscales S.A.(YPF)签订了天然气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由YPF向其提供发电站所需的天然气。随后,YPF与阿根廷的货运商Transportadora de Gas del Mercosur S.A.(TGM)订立了天然气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TGM需要依据巴西天然气进口商Companhia de Gás do Estado do Rio Grande do Sul(Sulgás)的指示将AESU购买的天然气运送到指定港口。各方当事人通过上述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一旦产生争议,应将其交由国际商会依据阿根廷的法律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
2002年之后,随着阿根廷政府对于国内天然气出口的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YPF已无法按照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向AESU提供足量的天然气,因此,YPF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终止购销合同。但此时,AESU已经与若干电力分销商签订了电力销售合同,Sulgás也为从YPF进口天然气支付了大量前期费用。此外,货运商TGM已支付了运输天然气的部分费用,且根据运输合同仍需继续承担运输费用。由此,AESU、Sulgás和TGM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由于各方未能对所受损失的责任分担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相关争议被提交至国际商会进行仲裁。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仲裁庭决定将此案分成两个阶段来审理:第一个阶段主要审理YPF是否应对其它各方的损失负责;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第二个阶段即用于确定YPF应向各方赔偿的具体金额。
2013年5月,第一阶段的审理告终,仲裁庭裁定:YPF未能根据购销合同向AESU提供足量的天然气、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因此应对AESU承担违约责任;另外,YPF也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中的部分义务,所以对于TGM和Sulgás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YPF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意欲向法院申请将其撤销。而各方当事人曾在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除非当事人根据《阿根廷共和国民商事程序法》第760条(特殊上诉)请求澄清或撤销仲裁裁决……任何特殊上诉只能在阿根廷法院提起且须遵从阿根廷共和国的法律。”因此,依据该条款,YPF向阿根廷的法院申请撤销国际商会第一阶段的仲裁裁决。之后,阿根廷的法院宣布(基于仲裁条款中当事人的约定)自己对于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并向蒙得维的亚的仲裁庭发出指令,命令仲裁庭中止仲裁程序。
然而,AESU和Sulgás对此颇为不满,它们请求仲裁地的法院(即乌拉圭蒙得维的亚法院)判定当事人之前约定的法院管辖权条款无效,并撤销阿根廷法院下达的中止仲裁的命令。于是,乌拉圭法院随后宣称应由其对YPF提出的撤销国际商会第一阶段仲裁裁决的申请专属管辖。
就在阿根廷法院和乌拉圭法院互相争夺管辖权的混乱情况下,仲裁庭也在犹豫是否应当继续进行审理。考虑到阿根廷法院已经向其签发了中止仲裁的命令,仲裁庭主动暂停了第二阶段的审理,等待阿根廷法院对于是否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最终决定。然而,阿根廷法院迟迟没有给出答复,也没有对撤销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审理,所以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继续第二阶段的审理。有趣的是,YPF以仲裁庭违反了阿根廷法院的中止命令为由,始终拒绝参加第二阶段的仲裁庭审。
与此同时,阿根廷法院终于作出了决定,裁定撤销仲裁庭第一阶段的仲裁裁决。另一方面,仲裁庭无视了阿根廷法院的这一做法,并在第二阶段的审理中裁定由YPF向各方支付总额超过5亿美元的赔偿。于是,YPF又再次向阿根廷法院申请撤销第二阶段的仲裁裁决,目前阿根廷最高法院尚未结束对此案的审理。
首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无特殊规定,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应当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来进行调整。这一系列的程序法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保全措施、仲裁裁决作出后的救济等方面的规定。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之一,属于仲裁程序的范畴之内,因此应当依照仲裁地的法律(在本案中,即乌拉圭当地的法律)来判定由哪一法院进行管辖。根据乌拉圭的法律,如果仲裁地在乌拉圭境内,那么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交由外国法院审查。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各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约定由阿根廷法院管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是该约定由于违反了乌拉圭的法律,应被认定是无效的,所以依然应由仲裁地的乌拉圭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
其次,乌拉圭的仲裁庭依照乌拉圭的程序法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本质上会天然地、不可避免地反映出乌拉圭的法律意志,因此,它是乌拉圭法律秩序和社会价值的体现。在考虑是否撤销该仲裁裁决时,理应由乌拉圭法院的法官依据自身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作出决断,而不是由外国法院的法官根据他们的理解进行评判。换言之,一个国家法律秩序和法律意志的体现,不应屈从于另一国法院的审查,否则就将构成对于一国司法主权的僭越。
此外,仲裁地的法院对于当地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是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和人民赋予仲裁地法院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整个国家意志的反映,不应被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剥夺。也就是说,尽管当事人约定由他国法院管辖涉及仲裁程序的争议,但这种约定会因为侵犯仲裁地所在国法院的法定权利而无效。所以,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自愿性,充分尊重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一切事项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相比于乌拉圭法院对于仲裁地法律秩序的强调,阿根廷法院更注重仲裁裁决的“国际性”。在它看来,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结果反映的是国际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而非某个国家或某个民族对于某条具体法律的理解,因此,仲裁裁决不具有“国籍”,它不专属于仲裁地,也就并不当然地受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秩序和司法系统的管辖。
那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到底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呢?阿根廷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当事人的约定是仲裁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正是因为当事人同意把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才可能产生后面一系列的仲裁程序。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后续仲裁的源头所在,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整个仲裁过程(包括仲裁裁决作出后的救济)均需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阿根廷法院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享有专属管辖,这说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由阿根廷法院专属管辖该撤销申请的合意。既然撤销仲裁裁决是整个仲裁过程的一部分,那么就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由阿根廷法院受理。
另外,从仲裁的“国际性”角度来看,仲裁员依照国际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作出裁决,该裁决本身是对“国际正义”的体现,那么无论仲裁地在哪里、仲裁员是何人,对同一争议的仲裁结果在原则上都应当是一致的。换言之,实际上,仲裁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无论仲裁地选在哪里,最终的裁决结果和选在其它任何地方得到的结果应当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为了便利而就近选取仲裁地,或者纯粹随机选取仲裁地。正如本案中,争议各方分别来自巴西和阿根廷,却选择第三国乌拉圭作为仲裁地,这可能只是为了象征性地显示仲裁的中立性,而非基于法律上的考量。因此,仲裁地的选择可能有非常大的任意性,也许它与争议本身并无任何实际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地依然把自己的法律强加于争议当事人身上无疑显得极不妥当。
上述案件中阿根廷法院和乌拉圭法院对于管辖权的争议,其实可以归纳为一个问题,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当事人能否协议约定专属管辖法院来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地法院享有这样的专属管辖权,因为仲裁地不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也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一方面,仲裁的程序不得与仲裁地的相关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仲裁地的法院可以对仲裁过程进行必要的帮助和监督,如允许采取保全措施、中止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进行审查等。
其次,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呢?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答案。但是,仅从广为大家接受的《纽约公约》的条文来推断,这样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根据公约第5条第1款(d)项的规定,如果仲裁的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符合仲裁地的法律,那么相应的仲裁裁决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由此可以推断,《纽约公约》在同等或类似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当事人的约定,而非仲裁地的法律。更重要的是,《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e)项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仲裁地有管辖权的机构或准据法所属国有管辖权的机构撤销或者中止,那么该仲裁裁决可以不被承认和执行。从这个条文来看,《纽约公约》认为可以出现仲裁裁决被准据法所属国有管辖权的机构撤销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在YPF案中,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是阿根廷法律,那么阿根廷有管辖权的机构(即阿根廷法院)就可以撤销国际商会对相关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换言之,虽然《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指明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但它实际上承认了准据法所属国的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所以,仲裁地以外的法院是有可能有权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
综上所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来说,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仲裁地的法院;但与此同时,《纽约公约》并没有明确排除其他法院对此问题的管辖权,目前也有相关案例表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可能会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享有管辖权,但这仍有赖于国际社会对于仲裁理论和仲裁实践的进一步探讨和发展。
(注:因YPF案的仲裁裁决可能出于保密需要没有对外公布,所以本文的写作参考了Diego,P. FERNÁNDEZ ARROYO先生的相关论文,在此特别鸣谢。FERNÁNDEZ ARROYO先生曾作为国际私法方面的专家参与此案,其论文的详细信息如下:
DiegoP. FERNÁNDEZ ARROYO, “The curious case of an arbitration with two annulment courts: comments on the YPF saga.”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33.2 (2017): 317-344.)
本文作者:
吴建安,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高级法律顾问,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中法多所大学客座教授;主要执业领域为国际争议解决(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国际并购与跨境投融资、市场规制与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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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杰平,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法国巴黎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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