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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科技系列之区块链信息服务

    201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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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链具有基于时间戳的块链结构、非对称的加密算法、共识证明机制、灵活编程的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与存储等技术创新点,其去中心化、高安全性、信任成本低、不可篡改等特征解决了一直困扰传统金融领域的信用、效率和安全的问题。区块链已经成为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近年来区块链在金融领域也已经有了广泛的应用空间。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截止到2018年3月底,我国以区块链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区块链公司数量达456家,其中为金融行业应用服务的公司数量达到86家,涉及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征信、交易清算、积分共享、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后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一是产生了新形式的网络犯罪与金融诈骗,二是区块链的匿名性增加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难度。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区块链技术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部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战。2019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开始正式施行,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者之主要合规义务

     


     

    1.区块链信息服务者


     

    《管理规定》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节点”作为非主体单位纳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范畴,在法律规定中也是不多见的创新。节点通常指负责维护网络运行的终端,例如在互联网领域,企业的数据运行集中在服务器中,则该服务器就是一个节点。将节点定性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将加大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范围,即使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在境外,只要支撑其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节点在境内,也将受到《管理规定》的规范。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其将区块链信息服务业务分成了三大类:(1)基础设施提供方,包括矿池、云挖矿和节点;(2)技术提供方,包括区块链及服务的平台、其他;(3)应用运营方,包括区块链浏览器、钱包、其他。鉴于“信息服务提供者”概念的宽泛,金融领域所有面向大众的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开发的应用的主体或节点都将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另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分为两类,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在此,为区块链金融应用或网站做技术开发的机构或组织也属于“区块信息服务提供者”。


     

    2.区块链信息服务者之备案义务


     

    由于区块链业务的敏感性,区块链产业长期存在实际经营主体与对外宣传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向运营区块链业务的企业提供了合规经营的可能性。《管理规定》第11条至第15条对备案手续的内容及相关步骤进行了规定,包括:

     


    (1)初始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2)变更备案。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注销备案。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30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4)配合定期查验及补办登记。网信办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信息。在《管理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管理规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备案成功后,相关部门还要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这意味着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要接受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并且公众还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3.区块链信息服务者之安全管理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义务,该义务分为以下三类:

     


    (1)内容方面,主要指对信息内容安全的责任,包括:信息审核,有害信息禁止与删除,对新产品、新功能上线前的安全评估。

    (2)运营方面,主要指运行安全的责任,包括: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配合相关部门的定期查验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保存信息服务使用者的相关数据。

    (3)应急处理方面,主要指在出现安全事故的时候,平台应该有应急处置的机制和能力,包括:建立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具备解决自身网络安全问题的能力。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金融领域之影响


     

    区块链技术应用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可能会对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以保险领域为例,上海保交所于2017年9月正式发布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保交链”),旨在为全行业保险交易提供区块链基础设施,构建稳定、高效、安全的保险交易环境,同时发布了《保交链底层框架技术白皮书》。保交所打造“保交所区块链”模式,以打造互联互通新格局、构建保险行业交易共赢生态、重塑保险信用基础和支持行业科技进步,改变以往利用信息不对称骗保、投保人客户信息流失被盗卖、赔付效率不高等保险市场痛点问题。[1]


    然而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初期,泡沫和乱象都会不断涌现。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管理规定》的制定,将会对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对金融科技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都起到积极作用。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管措施并行的方式将严厉打击借用区块链的名义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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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 辉

         

    合伙人/律师



    贾辉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和保险。贾辉先生持有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学历,并同时拥有美国纽约州和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贾辉律师是商务部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入库律师,还兼任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助理,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副秘书长,北京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律师顾问团代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委员。 

    邮箱:jiahui@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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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 丹

         

    律 师



    谢丹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互联网金融和交易所。谢丹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荷兰格罗宁根大学,硕士学历,具备多年欧洲法律工作经验。谢丹律师曾参与多家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及区块链企业的产品设计、合规方案以及相关金融牌照申请等工作。 

    邮箱:xeidan@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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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参考文献

    [1]“上海保交所区块链平台上线,"保交链"破解保险交易痛点”,20170904,来源: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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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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