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法律实证研究
——以19家试点企业为视角
2018-11-30
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符合试点条件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随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多省市国资委陆续出台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或方案,要求当地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133号文要求积极申报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本文以国务院国资委选取的首批10家试点企业及上海市国资委选取的9家试点企业为研究对象,分别从试点企业选取的基本情况、员工持股方式、员工持股流程以员工持股主要关注的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所属10户子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293号)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的通知》(沪国资委改革﹝2017)166号)等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市国资委已选取的试点企业名单如下:
注:1.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宁夏神耀科技有限公司(筹)在试点名单公布时尚未设立,其已于2017年3月经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最终核准名称为“宁夏神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建研软件有限公司(筹)在试点名单公布时尚未设立,其已于2017年3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设立,最终核准名称为“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133号文、《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沪国资18号文”)等相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公布的19家试点企业选取的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133号文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需要坚持增量引入和利益绑定原则,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试点企业拟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沪国资18号文虽然未对员工持股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但其制定的依据是133号文文件精神,因此也应遵循133号文的规定。笔者以下将从133号文规定的四种持股模式并结合19家试点企业实施的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直接持股即员工进入试点企业股东层面,直接持有试点企业股权。其法律架构如下:
合伙平台间接持股即员工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平台,再以合伙企业平台间接持有试点企业股权,在该种架构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LP合计不超过50人。其法律架构如下:
公司平台间接持股类似于上述合伙平台持股情形,在该种架构中,公司员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员工通过该公司间接持有试点企业股权。其法律架构如下:
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与上述合伙平台、公司平台持股情形类似,在该种架构中,公司员工共同出资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员工通过该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试点企业股权。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其法律架构如下:
(三)试点企业实践中采取的持股方式分析
根据笔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等获取的公开信息,经分析整理了上述19家企业的持股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经研究上述19家试点企业选择的持股模式,笔者发现通过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是19家试点企业采取的主流持股模式,其中采用合伙制企业持股模式的企业有15家,采用资产管理计划持股的试点企业仅有1家,剩余3家试点企业暂未查询到其具体员工持股模式。
关于试点企业员工持股的实施流程133号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沪国资18号文以及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流程具体包括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制定员工股权管理规则、开展审计评估、规范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办理产权和工商变更等八个步骤。
根据133号文、沪国资18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笔者公开获取的19家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实践操作,笔者认为试点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法律问题: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参与试点的国有企业中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试点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沪国资18号文对于员工持股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其制定的依据是133号文文件精神,因此员工范围也应遵循133号文的规定。
同时,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主体范围中应特别注意:(1)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2)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3)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参与试点的国有企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实践中应特别注意,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参与试点的国有企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参与试点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参与试点的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从现有试点企业的案例看,试点企业宁夏神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20%,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22%,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5%,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8%,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20%,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25%,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6.23%,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25%,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试点员工持股比例为20%。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参与试点的企业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同时,参与试点的企业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参与试点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参与试点的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鉴于GP的特殊责任形式及身份的限制性规定,需特别关注GP的设置问题。
从现有试点企业的案例看,多数合伙型持股平台的GP为员工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例如,宁夏神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系宁夏天健丰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持股平台GP为宁夏神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系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持股平台GP为广州立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系上海轩能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昊豪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持股平台的GP分别为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笔者根据19家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结合实务操作经验,从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式、持股流程以及主要关注的法律问题等角度进行了以上分析和总结。但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的深入,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仍需理论及实务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在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潮中,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将继续发挥专业服务优势,为改革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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