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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刑事办案“会见难”的四种表现及评析与建议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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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扫黑除恶专项运动和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激增,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新形势下的“会见难”,让律师和当事人深感困惑和焦虑,有的还苦不堪言。近日,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会见难”的司法现状和律师权益保障研讨会在东卫所举行,会后整理自己发言,形成本篇。


    一、会见难的四种表现


    1.看守所硬件、软件设施跟不上原因导致会见难


    (1)会见室少。甚至故意少建会见室,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有些地方居然没有不隔开,同一会见室同时安排多个不同当事人会见或提审。互相受干扰,没有私密空间,警察全程在场。

    (2)会见预约难,长时间排队、等待,出现凌晨排队等现象。甚至有号贩子,形成会见产业链。

    (3)会见时间不够。周末不能会见、中午不能连续会见,下午有时间要求,很多地方4点就结束会见,3点半以后不安排会见。同案犯不能同时提出,导致共犯较多的涉众型犯罪,会见当事人十分困难。

    (4)会见安排不合理,分拨分批会见。有的律师会见需要用的时间长;有的会见时间短,还要等着一拨一起出去。省会城市及北京看守所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2.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表示因监察委介入调查,监察委不让会见


    往往出现在涉黑案件中,当事人因涉黑涉恶犯罪比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普通罪名被拘留,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知监察委也在介入进行询问、调查,因此无法安排会见,但监察委调查的事项是否立案不得而知。公安机关也不告知或者直接说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监察委并未对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当事人是否涉嫌监察委有权调查的罪名,涉嫌什么罪名,完全不得而知。监察委何时结束调查不得而知,公安机关从未主动告知,后来阅卷时发现,监察委已经调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仍不安排律师会见,而是等到移送审查起诉才让会见。


    3.办案机关违法不让会见,没有任何合理解释


    (1)直接因为涉黑涉恶,没有经过办案机关允许,不让会见,这种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甚至案件在开完庭突然不允许会见,就是因为涉嫌触犯的罪名敲诈勒索被归类为涉黑涉恶。在扫黑除恶大背景下,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甚嚣尘上。

    (2)当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监视居住期间,联系不到办案人员,找到办案单位,接待人员称不知道具体承办人,更不知道监视居住的地点,要不就直接告知这是专案,具体情况不详,无法安排会见。

    (3)因案件影响力大、敏感,即便并非三类案件,案管人员答复,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律师会见、阅卷。

    (4)监察委调查终结的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仍不允许律师会见。很多地方都存在这种情况。


    4.看守所或办案部门变相以各种理由设置会见障碍


    (1)到看守所查无此人,实际上被更换名字,只有代号。

    (2)一直称办案机关正在提审,或外出提审未归。

    (3)网上预约成功申请会见,但突然没有理由取消预约,不告知原因。

    (4)让嫌疑人在看守所里面写纸条,说不愿意见律师,但一看就是字歪歪扭扭,可能被迫所写。

    (5)管教民警称当事人让带话给律师,不需要家人委托律师,当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当面核实,遭到拒绝。

    (6)必须两位律师才允许会见。

    (7)前面已经有两位律师,但实际上其中一位只是助理身份,但也被要求必须解除一位才能会见。

    (8)外地律师到本地办案除递交正常手续,还要到当地律协开局律师会见证明。

    ……


    二、四种会见难原因分析及建议


    (一)关于第一种会见难


    主要是看守所硬件、软件设施落后,以及工作安排不合理造成,可以通过增加安排会见时间、增加警力保障、全面实行网上预约、增加会见室、快速会见通道、推行视频会见等完善硬件、软件设施以及将会见纳入看守所考评等工作机制逐步解决。


    (二)关于第二种会见难


    主要涉及到监察法和刑诉法的衔接,以及监察委调查案件与侦查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工作衔接问题。监察委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以及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律师无法介入会见,这是监察法出台以来的官方解读,我们可以理解。但最近出现的一种越来越多的倾向是,有些地方不直接说涉黑案件不让会见,但以监察委也在调查为由,阻止律师会见。公安机关并未给律师出示监察委立案调查或对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函件,仅仅公安机关让看守所口头告知,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书,不告知或者直接称不知道监察委调查的案由和罪名,是否变相剥夺了律师对于当事人涉嫌普通罪名的正常会见的权利和知情权?


    如果监察委并未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只是向当事人了解他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当事人以证人身份接受监察委问询但同时其涉嫌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是否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还是只要监察委介入,不管立案与否,一律不让会见?


    如果监察委已经问询或调查结束了,是否应当恢复律师会见权?但是问题在于,监察委何时问询或调查结束,谁来告知律师?公安机关吗?恐怕没有这个动力,这就很有可能演变为在整个侦查阶段都不允许律师会见。


    延伸出来的问题就是对于监察委中途介入导致律师会见中断,律师对于监察委是否立案调查及是否采取留置措施,涉嫌罪名等是否享有知情权?


    如果这种情况不进行有效规制,在实践中可能演变为公安机关动辄拿监察委当挡箭牌限制律师会见,监察法本来是为了加强对于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如果用不好,则可能异化为有些侦查机关无限期剥夺律师会见权利的利器。这些都是已经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监察委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和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介入调查,通过看守所、办案机关告知不能会见的,监察委应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出具正式立案调查的决定,写明立案时间、案由和是否采取调查强制措施。公安侦查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在接受监察委调查的情况,在调查结束后通知律师会见。


    (三)对于后两种情形的“会见难”问题原因分析


    对于后两种情形的“会见难”问题,实际就是办案部门或看守所违法,并非是立法和制度障碍,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


    2015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五部委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共49条,要求公、检、法、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通信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明确规定了救济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之后最高检出台相应细化规定,去年全国律协修订的《律师办理刑事业务规范》中再次细化。 关于会见权,五部委《规定》明确了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等等。


    但实践中,这些规定被束之高阁,办案部门任意扩大解释,尤其对于涉黑涉恶案件,明知不然会见违法,仍理直气壮限制会见,明确表示,不管法律规定,执行的是办案机关或当地有关规定的要求,让律师去跟办案部门交涉。


    2.律师怠于或不敢维权


    很多涉黑案件本来就是当地政法委或检法司出台土办法限制律师会见,因此,当律师会见权被剥夺时,律师已经有心理准备,既然不让会见,那就认为交涉、投诉也无用,或者干脆不敢投诉、申诉控告,当地律师更是怕得罪当地司法机关影响自身执业,从而选择妥协,听之任之。


    3.部分权利救济机制失灵


    《规定》还明确三种救济机制,一是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二是向同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三是向执业地和事发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同时要求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还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查,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虽然作出这样的规定,但本来就是办案机关,乃至上级机关通知看守所不让会见,向检察机关申诉无果,律协维权走过场,有时律师向有关部门和律协启动维权,结果无法得到积极及时的响应,一拖再拖,等给答复时,案件都已经开完庭了。


    4.责任追究机制不启动


    在责任追究机制方面,《规定》明确了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然而,实践中,我极少听说过有因为律师反映不让会见而对办案人员或看守所进行责任追究的。可以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违法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违法零成本,不必担心会被追责,导致违法限制会见等情形越演愈烈。


    5.违法办案缺乏程序性制裁


    违法限制律师会见期间的获取的口供仍然作为定案的依据,导致办案机关想方设法获取有罪供述,不攻下口供,就不允许律师会见,甚至已经攻下口供,但为保持口供稳定性,在相当长时间仍然继续限制律师会见。


    建议违法限制律师会见期间的口供应作为瑕疵证据,且办案机关应当保留讯问录音录像, 律师有权查阅、复制,对于违法限制律师会见期间的口供,如果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这时候举证责任应该在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应拿出讯问录音录像自证清白以及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最后几点综合建议


    林林总总的“会见难”,说到底,还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理念的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当前,有些办案部门以扫黑、反腐及有效打击犯罪为名,理直气壮的违法,将人权保障抛之脑后,从根本上都是与中央及习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针背道而驰,必须予以重视和纠正。提出如下几点综合建议:

    1.制定监察委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衔接实施细则。规定关于会见、换押、调查措施的转化,强制措施的采取,调查录音录像的移送、律师的介入时间等作出细化规定。


    2.对于2015年五部委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应根据新形势、新问题以及结合监察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五部委应当进行重新修改完善,公安部、司法部、检察院、法院等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司法人员进行集中学习,网上集中宣传。


    3.建议公安部有关部门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针对会见难问题开展全国专项调研和整治活动,督促各地律协、看守所监管部门、公检法司办案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调研、讨论如何解决当地“会见难”问题及建议,并选择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试点化改革。


    4.支持很多专家、学者提出的看守所中立化改革。


    5.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条例,设立专章规定会见问题,明确落实保障会见的各项具体工作机制,包括统一会见时间,鼓励各地灵活掌握开放周末会见,保障通信权等的工作机制,明确内部投诉响应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并将会见问题纳入看守所考评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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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晓璐

         

    合伙人/律师



    程晓璐,前北京市优秀公诉人,现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法学博士,刑事业务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主办多起公安部、两高督办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涉黑案件、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并为多家知名国企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项服务,主办的案件包括并不限于:宏源系列案、央视财经频道系列案、3M互联网金融诈骗案、河南某检察长职务犯罪零口供案。 

    邮箱:chengxl@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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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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