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税调整的政策解读
2018-10-30
2018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2018年第140号公告决定,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调整,同时强调,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公告决定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调整的内容非常简单,
主要是两项:
1.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在此之前,药品原属未列明物品,归入“其他物品”,适用30%的税率。该调整将惠及民生、有利病患。同时也将维持货物税和物品税之间的平衡。
2.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由30%、60%调整为25%、50%。整体上降低了物品税的税率。
1.行邮税的标准全称是进境物品进口税。由于实践中主要是发生在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环节,故也通称行邮税。
2.行邮税只针对进境物品征收,我国出境物品不征收。
3.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也就是说进境物品进口环节只有这一个税种,再无其他。相比进口货物税简单得多。
4.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对象个人自用物品。这里就存在货物和物品的界定问题。这个问题太复杂,我们在此不阐述。大家掌握一个原则即可:合理自用、非贸易性质。
5.进境物品是否征收进口税的标准: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物品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免征数额、按货物办理的税额,海关总署有具体规定,行李、物品不同的渠道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执法标准的差异。
6.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义务人不是所有人,而是携带人员、收件人。
7.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可见,物品进口税的税额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归类,涉及到税率适用;二是完税价格的确认。
8.进出境物品的税目和税率。2016年4月8日前,进出境物品税目税率分为10%、20%、30%、50%四个档次;2016年4月8日起调整为15%、30%、60%三个档次;2018年11月1日起将调整为15%、25%、50%三个档次。
9.进出境物品归类问题,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10.进出境物品完税价格问题,海关总署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可见,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原则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海关公布的价格”。
11.进出境物品税的调整不是海关总署决定的,是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决定的,海关总署只是执行而已。
本文作者:
吕友臣,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深圳海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进出口通关法律服务,包括进出口合规、风险管理、AEO认证、海关稽查专项服务、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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