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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读懂证监会资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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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共称“证监会资管细则”),作为其监管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下称“资管机构”),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证监会资管细则对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产品”)在募、投、管、退等环节,皆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的补充与完善,体现出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这一专业资管机构的业务特性。

    本文即对证监会资管细则在资管产品募、投、管、退等环节不同于《资管新规》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产品募集

     

    (一)投资者

     

    投资者适格条件与资管新规相同的部分,略过。看看不同的地方:

     

    1.人数

     

    资管产品从投资者集合性的角度分为单一资管计划和集合资管计划。其中,单一产品即单一投资者设立的产品,集合产品人数为:2-200人。

     

    2.人数计量

     

    资管产品投资资管产品的,人数不合并计算。

    3.人数持续满足

     

    单一资管计划不分份额,杜绝了分拆转让的可能性,因此存续期间投资者人数当然持续为单一主体;集合资管计划如在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人数少于二人,则当然终止。

     

    4.视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包括:

    (1) 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2) 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3)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 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5.资管机构自有资金或员工作为投资者


    (1)期限: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管产品的,持有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即排除了为解决临时流动性或兑付危机而进行垫资的可能性;


    (2)比例:自有资金参与不超过20%;员工参与不超过50%,以单个集合产品总份额计;

    (3)程序:参与、退出时,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敲黑板,是告知,不是征得同意。

     

    (二)募集期限与募集费用


    1. 初始募集期限不超过30天;

     

    2. 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资管机构自担,不得在资管产品成本中列支。

     

    (三)募集规模

     

    不得低于1000万元。

     

    (四)出资形式与托管

     

    1.单一资管计划: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金融资产出资,资管产品可不托管;

     

    2.集合资管计划的出资:原则上是货币,应当进行托管。

     

    (五)成立


    1.投资者缴付出资后,进行验资;


    2.验资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管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等报基金金协会备案,并抄报证监会;

    3.备案完成之日,资管计划成立;

    4.成立后,方可开展投资活动,包括参与发行申购。

     

    二、投资与运作

     

    (一)非标投资

     

    1.主体

     

    (1) 公司:可以自身投资非标,鼓励设立子公司专门投资非标;

    (2) 基金公司:应当通过设立专门子公司进行;

    (3) 期货公司:不得投资非标,子公司亦不可以。

     

    2.标的


    (1)原则性要求: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但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

    (2)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

    (3)投资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收(受)益权的,基础资产应当具有以独立、持续、可预测现金流产现,并以之实现收益。

    3.抵、质押

     

    (1)设置合理比例,及时办理登记;


    (2)不得接受收(受)益权、特殊目的机构股权作为抵、质押物。

     

    4.投资限额

     

    同一机构所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资金不超过300亿元。

     

    (二)集中度

     

    1.双20%+30%指标限制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同一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同一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的 3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


    (1)标的例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2)专业投资者除外:投资者全部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三)关联交易

     

    1.允许的关联交易

     

    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自融或关联方融资限制

     

    不得将管理的资管产品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管计划,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3.关联人投资限制


    (1)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资管机构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分级产品

     

    分级产品的标杆比例、不得为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等与资管新规相同,不述。不同的是:

     

    1.劣后级投资人的自融或关联方融资限制

     

    资管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2.投资嵌套

     

    资管新规规定结构化产品应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证监会资管细则规定分级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结构化产品,并未对投资其他非结构化产品作出限制,也未限制转委托给劣后投资者。但并不能因此说证监会资管细则允许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因为证监会资管细则对自主管理已经有专门规定,包括不提供避法通道,不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调、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提供行使权利的意见等。

    (五)投资顾问

     

    1.投顾资格

     

    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证监会资管细则进一步禁止个人担当投顾的资格。规定投顾的主体应为:

    (1)期货经营机构;

    (2)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二)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服务限制

     

    资管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3.收费限制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4.投资限制

     

    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5.信息披露

     

    投顾的资质、收费、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聘请投顾的风险等都应向投资者详细披露。

     

    三、投后管理

     

    资管产品的“三单”、“五独立”要求、信息披露等没有特别规定,不述。值得一说的是:

     

    1.机构经营方式

     

    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管业务。

     

    2.业绩报酬

     

    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3.递延收益

     

    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金额不少于40%。   

     

    四、退出

     

    终止、清算与分配等不述。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资管细则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清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这一退出限制即是将投资者投资期间、投资收益与资管计划本身绑定,而非与部分投资标的进行区别性对待,应该讲是投资者公平性的一个体现。

     

    最后,与同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样,证监会资管细则对过渡期做出了柔性与宽松处理,由资管机构在过渡期内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要求的运作模式;允许设立老产品对接底层资产未到期的产品或予以展期。细则的发布,是否会如业内人士期盼的——重塑资管市场,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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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娟萍

         

    合伙人/律 师

     


    吴娟萍,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信托、私募、投资并购 、不良资产处置等。  

    邮箱:wujp@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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