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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一下?这些“高利贷”将被严打

      201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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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背景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 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并从明确信贷规则、规范民间借贷、严禁非法活动、依法调查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对校园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这可以看作是过去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反复禁止事项的再一次强调。这也意味着,在金融严监管大环境下,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严监管的总思路是一贯的。也与近期各地进行的“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等严打行动相互辉映。


      问题来了


      1.好多金融行业从业人士提出疑虑,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之前大家都在做,政府也都不闻不问,为何现在继续从事该行业都变得不确定,有的甚至还涉嫌犯罪了?

      2.“校园贷”、“套路贷”、“美容贷”等词频频出现,它们与普通贷款或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律师点评


      一、打击“高利贷”行为有助于减少法院积案,化解社会矛盾


      民间借贷,从默许到保护,均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阶段历程。不可否认,民间金融在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有不可磨灭的贡献,尤其在2008年至2017年的民间金融黄金十周年,让很多企业躲过了金融危机。但在发展过程中,监管脱节导致了民间金融的严重失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助长了民间借贷高利行为的大爆发,让民间借贷高利行为突然合法化。民间借贷经营者发放贷款后,债务到期会通过暴力催收,即使在暴力催收无果后,还能通过人民法院将利率锁定在36%,且由法院加以保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方面使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的中心点,法院执行案件激增;另一方面助长了民间借贷高利化。


      二、“高利贷”蚕食民营经济利润久矣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表现形式,合理的利率应该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利率的波动是国家通过货币政策合理引导资金的供求。近年来,通货膨胀远超过了利率的增长,导致央行指导利率变成了负的实际利率。负的实际利率,一方面会放大了企业的贷款冲动,在货币政策的作用下,银行有限的资金成了供不应求的“短缺商品”,银行资金自然会流向风险小、项目大的客户,中小微企业成为货币政策的牺牲品;另一方面导致公众存款意愿降低,购房和高利理财成为公众的两大选择。为让银行存款跑赢利率,众多老百姓将银行存款通过有资源的职业放贷人向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民间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低成本的资金,不得已转向“高利贷”成为必然,“高利贷”就应运而生。


      当商业银行信贷增速趋缓,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必然攀升。随着民间借贷进入“暴利化”时代,其负面效应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社会对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2018年4月16日,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民间借贷,《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三、《通知》对以下几种高利放贷行为予以规范


      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两种行为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民间贷款,均受法律的制裁。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近年来,民间借贷到期后,均先通过与贷款合作的机构通过暴力催收,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骚扰行为主要是金融机构借款或非金融机构、个人出借资金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通讯录中数个甚至全部联系方式,在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时,放贷人会根据不同期限向贷款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进行电话骚扰,使人不堪其扰。本次《通知》将骚扰纳入打击对象,有助于规范有序民间借贷行为。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刑法》第175条规定,“套取“是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通知》强调”套取信贷资金再转贷“,重点是打击中小微企业为获得贷款,以欺骗手段获得企业主消费贷、小额流贷等资金,通过高利流向房地产等行业。打击”套贷“行为,确保贷款流向指定的用途,让资金真正进入实体企业,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在校生消费贷产生的“裸贷”、“套路贷”层出不穷,也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校园的健康。尤其是在校生因无偿还能力,发生了多起次生安全问题,成为当前打击的重点。“以提高服务、销售为名”变现发放贷款也是“套路贷”中的一种,包括信用卡套现、装修贷、美容贷等。某知名美容医院通过“美容贷”套取了数十亿消费贷款。


      以上四类 “高利贷”被认定为非法活动 ,为防范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共同实施高利贷行为,特在《通知》第五条“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规制银行从业人员实施高利贷行为,防范银行从业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通过账外吸储或特定身份吸收公众存款,侵害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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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

           

      合伙人/律 师



      李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重庆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金融、债券发行等。

      邮箱:cq_lijian@cqhaolun.com


      声  明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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