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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上的法律风险

2016-01-15


从合同法角度讲,投保单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要约,即投保申请,由投保人填写并提供给保险人。

首先看法律对投保单的基本要求:

 

  1. 合同法规定,要约人要对要约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从内容到形式要符合要约的基本要求。


  2. 保险合同特殊,投保单是保险人制定的,投保人只负责填写内容。故投保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险人则需要对投保单的形式要件承担法律责任。


  3. 投保单的形式,就是投保单由哪些要素构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主要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地址、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条款。

     

通过我所参与的诉讼实践来看,我们归纳投保单引发的风险共六类,主要是:

 

  1. 投保单要素不全;投保单要素不全,是要约有瑕疵,这里是指要约在形式上有瑕疵。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单是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文本,保险法要求投保单的要素记载不齐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


  2. 保险标的具体包含范围约定不明确;保险标的,是投保人投保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投保单应当明确记载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出险之后才能准确评估标的的损失。投保单对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记载不明确,不详细,就容易产生歧义理解和纠纷,一旦涉诉,法院一般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理解和解释。


  3. 无投保单;没有要约,如何承保?没有投保单,而在保险单上又没有投保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这样的诉讼,被保险人基本确定能赢,而保险人只能硬着头皮参与诉讼。


  4. 投保单未盖章或代签名;投保单未盖章或代签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则投保单所记载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约束力。投保单上所记载的内容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对投保人有约束力,但投保单内容有争议的,对保险公司来说,就会产生不利风险。


  5. 无投保清单或投保清单未盖章;投保单一般是简明扼要的记载投保的基本情况,一般为明确投保财产详细情况,需要在投保单后附加投保的财产清单。投保的财产清单是投保单的必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实务中,投保人只在投保单上加盖印章,而在投保的财产清单上未加盖印章,则该清单不产生与投保单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不构成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发生纠纷,保险人将处于非常不利地位。


  6. 投保单内容遭涂改未经投保人签章确认。投保单作为投保人的要约,是保险合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构成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文件,具有严肃性,任何涂改和毁损,未经双方确认,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投保单上的任何涂改,本应当由投保人承担不利后果,但由于保险人具有最后审核的义务与责任,保险法对保险人课以较重的法律义务,因此,投保单上的任何涂改,未经投保人的确认,都要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上的法律风险,看了上述总结,你是否已经为手头的案件找到突破点了呢?如果你仍有困惑,那么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与我们取得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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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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