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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保密是律师的义务,也是权利

2017-08-3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订稿)第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这是刑诉法规定的具体化。所谓辩护律师“有权予以保密”,当然,首先是辩护律师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律师法的规定,是律师必须承担的职业责任。但是,当这种义务转换为权利时,辩护律师应当怎样行使?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本条“但书”的规定,即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即被豁免,不能再为当事人保密。相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学习并在实践中准确运用这一规范。


由本条规定又衍生出一项律师的免于作证特权。法律条文中没有这样的直接表述,但包含了这样的意思。所谓辩护律师“有权予以保密”,基于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辩护律师有权拒绝某些调查,可以举出两种典型的情况:一是侦查人员向辩护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谈话的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告诉辩护律师的侦查人员并不掌握的一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和信息,甚至是一些以前犯罪的问题,辩护律师有权并且应当拒绝;二是侦查人员要求辩护律师提供其掌握的本案或者其他案件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材料,除辩护律师本人涉嫌犯罪外,如行贿、妨碍作证等,辩护律师同样有权并且应当拒绝。简而言之,侦查人员不能从辩护律师处获取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先前可能涉嫌犯罪的信息、材料等。基于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应当明确拒绝这种调查,也有权拒绝这种调查。这就涉及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冲突。除了前述刑诉法“但书”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况外,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均优先于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应当把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当然,辩护律师在承担为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对司法机关的保密义务,即辩护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司法机关处获取的案件信息,除用于辩护目的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包括当事人的家属、亲友,更不能向媒体披露。尤其在侦查阶段,某些侦查信息是高度机密的,辩护律师必须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予以保密。从实践看,侦查机关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凭“三证”直接会见有很大担忧,主要就在于:一是怕辩护律师泄露敏感的侦查信息;二是怕辩护律师以直接或隐晦的方式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串供。对于前者,辩护律师必须以严格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严格处罚作出回应,以打消相关人员的顾虑;对于后者,当然也要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责任和职业规范水平,对违法、违纪及涉嫌犯罪的情况,严肃依法追究。同时,根据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及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两方面反映的意见,将来对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自行录音或录像,由辩护律师自己保存,有需要时由律师协会组织专门人员验看的制度,应该是一个好的办法。这既是对辩护律师会见的一个有效监督和规范,也是对辩护律师的一种有效保护。


除此之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订稿)还突出强调和规范了下述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案卷材料的保密        

 


第37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案卷材料只用于本案的辩护、代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更不得向无关的第三人、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对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特别保密       

 


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辩护律师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尤其有关保密的规定。第208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传播,包括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等。”第218条又进一步规定:辩护律师在要求司法机关对相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同时,自己“复制的档案也应当封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非法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还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律师都应当保密        

 


这是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订稿)第256条又作了强调。同时,第224条又对律师参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赔偿损失的内容保密的,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上述两个条款,都是强调当事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律师必须保密。实际上,对于律师来说,除法律特别规定必须披露或者当事人许可及推定当事人许可的情况外,对于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一切情况,原则上都应当保密。


最后需要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不限于律师本人,接触到相关信息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秘书等,同样受保密义务的约束,应当保守秘密。


李贵方,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等

邮箱:ligf@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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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李贵方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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