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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

    2017-08-15


    前言: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对于企业的优化治理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股权激励更是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环节。目前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对于国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需要结合公司的性质、发展状态、员工特点等具体因素来实施。

    本期文章对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明确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二)行政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2003年5月27日实施;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

    (三)部门规章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8月21日发布;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实施);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006年9月30日发布实施);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2007年5月18日发布实施);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2007年10月10日发布实施;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008年10月21日发布实施;

    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实施);

    1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发布实施;

    11.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201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

    (四)证监会文件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年3月17日);

    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年3月17日);

    3.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年9月16日);

    4.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6月20日);

    5.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13日)。

    (五)交易所规则

    1.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2014年9月22日);

    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2014年11月21日);

    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2015年9月14日)。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几类国有企业

    (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二)国有科技型企业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部分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该部分中央企业是指“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四)中央科研设计企业

    根据《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中央科研设计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转制科研院所、设计企业,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出资控股的已实现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和设计企业(以下统称科研设计企业)”,并且已上市的科研设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的办法执行。

    (五)上市公司

    1.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

    2.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

     

    三、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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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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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的方式

     

    六、股权激励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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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彭松,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重庆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等。

    邮箱:pengsong@cqhaolun.com

     

    施青红,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重庆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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