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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晗

合伙人
办公地点:东莞
职务:东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电话:+86 769 2322 9888
传真:+86 769 2322 9888
邮箱:wanghan@cqhaolun.com
工作语言: 中文
执业领域: 竞争法| 知识产权
王晗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已有十多宗重大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获得胜诉改判。王晗律师的执业领域还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政府法律事务,为多家外资公司、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代表性项目
  • 法律顾问
  • 为香港晶苑集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合同审查与管理、劳动管理、技术合作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事务(2013年至2024年)
  • 为法国大使箱包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合同审查与管理、商标监控与保护、销售合规、劳动管理等法律事务(2014年至2024年)
  • 为大京九实业投资集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工业园区土地管理、商标监控与保护、合同审查与管理等法律事务(2015年至2024年)
  • 为北京金伯乐马术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马术大奖赛知识产权保护、教练劳动管理、马术会员管理等法律事务(2017年至2023年)
  • 为保利湾区地产公司提供商标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为该公司地产项目案名商标注册与保护出具法律意见(2019年)
  • 为英商马田公司提供专利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研发的新型布料服装出具FTO专利分析法律意见(2014年、2016年)
  • 争议解决
  • 代理优之爱公司与三水合成公司专利侵权案、专利无效案。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二审判决中采纳了王晗律师的代理意见,侵权案件中的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程序的创造性判断,两者比对方式不同、判断标准不同,民事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评述不影响专利无效程序的创造性判断,进而维持专利无效的决定。王晗律师代理了本案民事二审和再审、行政一审和二审。历经四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三水合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17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89号】
  • 代理光博士公司与爱玛公司专利侵权案、专利无效案。通过两次专利无效程序,压缩爱玛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历时两年终获胜诉改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王晗律师的代理意见,被诉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不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相应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改判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1836号民事判决,驳回爱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278号】
  • 代理原告台湾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以及被告台达公司与原告光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十案。本案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诉讼第一案,涉及与激光投影相关的五件专利,全案涉案金额超一亿元。王晗律师代理台达被告案10宗案件全部获得胜诉改判,撤销了高额赔偿的一审判决,为客户避免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B的保护范围,且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已无效,因此改判撤销深圳中院五案判决,驳回光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8号、1582号、1718号、161号、1550号、1048号】
  • 代理原告香港侨丰行有限公司诉香港泽田公司及其国内某加工厂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是王晗律师代理侨丰行公司在内地第二阶段的维权案件,侵权厂家从生产饼干延伸到罐头、坚果棒等产品,本案实现了客户edo pack商标在食品、零食上的跨类保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其中,31230号案是东莞市第一宗香港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
  • 代理原告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中瑞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九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晗律师的代理意见,通过审查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约定、合作开发技术范围、投入研发资金和设备、派员参与研发等因素,确定涉案9件专利的权利归属。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66号、1280号、1267号、1257号、1308号、1402号、1493号、1555号、1566号】
  • 代理被告深圳新辉公司与原告东莞屹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新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王晗律师的代理意见,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改判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屹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
  • 代理被告无锡泰源公司、苏州吉尚公司与原告无锡富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王晗律师代理本案泰源公司二审以及吉尚公司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采纳王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吉尚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驳回了富岛公司对吉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被告泰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泰源公司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王晗律师的代理意见,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改判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富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78号】
  • 代理被告南发织造公司与原告上海谦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程序,最终法院采纳王晗律师的代理意见,被诉侵权设备缺少相应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816号】
  • 代理原告德国SGL碳股份公司与被告东莞西格里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更改包含“西格里”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害原告SGL注册商标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0)粤1973民初5154号、5161号案】
  • 代理原告香港侨丰行公司针对境内某公司恶意抢注的KEDO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宣告KEDO商标无效。在后续的民事侵权诉讼中,法院认定被告在饼干上使用其注册的KEDO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被诉侵权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宣告,对于无效前的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具有溯及力,进而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在饼干上使用KEDO商标,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68989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6581号】
  • 代理原告台湾瑞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陆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ALGOL商标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代理原告台湾瑞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应对仿冒厂商发起的商标无效、商标撤销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瑞沧公司ALGOL商标予以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9]第0000068042号】
  • 代理请求人西班牙JEANOLOGIA公司针对国内某公司镭射制衣设备发明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宣告无效。【2017年专利复审委员会】
  • 代理原告台湾麒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软件抄袭厂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害技术秘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查封、扣押被诉侵权软件。王晗律师代表客户参与谈判,与被告以及软件使用厂商达成和解,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另外,王晗律师代理的(2023)粤19民终10760号、(2023)粤73知民初437号、(2020)粤73知民初21号、(2017)粤73民初2627号等4件商业秘密纠纷案,均获得胜诉。
  • 代表日本胜美达集团株式会社针对深圳亿雅公司使用SUMIDA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亿雅公司侵害胜美达SUMIDA商标权,责令亿雅公司停止侵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市监处告字[2014]龙华0002377号】
  • 接受法国大使公司(Delsey)、德国嘉利达集团(Gelita)、德国SGL碳股份公司、美国格里芬环球有限公司(Survivor)、台湾日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三芳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养生堂)、农夫山泉公司(17.5°)的委托,代表客户处理商标侵权相关的诉讼、证据保全公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投诉查处案件。
教育背景
  • 华中科技大学 法律硕士(2010)
职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荣誉/兼职
  • 东莞市政府科技项目评审专家

  •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东莞市)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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